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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二、不当得利与合同
  依照有效成立的合同,债务人负有给付义务,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不论债务人是否受有利益,均无不当得利可言。无法律上的原因是不当得利发生的要件,若当事人之间事先存在合同关系,则一方因他人的履行而受利益,应当认为具有法律上的原因,不构成不当得利。原则上,债务人因合同的履行受有利益,但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惟能请求违约之救济,不得以不当得利返还。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发生于依照合同负担债务的情形,但是,合同的存在使得当事人取得之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并不具有绝对的意义。在特定的条件下,当事人一方因为合同而取得之利益,亦可以成立不当得利。在实务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成立不当得利:
  1.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违反。以取得标的物的利用为内容而成立的合同,例如租赁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终止后负有返还标的物的义务。若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终止后不返还标的物并继续利用,对相对方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的责任;其继续占有、利用标的物,无法律上的原因,又成立不当得利。依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合同的性质,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终止后应当承担附随义务。例如技术开发合同中的保密义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对相对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反附随义务的当事人一方,由此取得利益的,即成立不当得利。
  2. 合同被撤销。在合同被撤销的情形下,标的物的返还可以发生物上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合同被撤销前,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所为给付发生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则相对方取得给付之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原因。但是,在合同被撤销时,视为合同自始没有发生效力,受领人对其依照被撤销的合同所受领的给付,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义务。[4]给付标的物的所有权复归于给付人,给付人对受领人有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以及占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但是,给付标的物被受领人消费或者由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受领人因之取得之价款或者享受的利益,构成不当得利。总之,在合同被撤销时,发生标的物的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标的物的所有人认为没有必要请求原物的返还而放弃所有权返还请求的,可以径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3. 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生当事人恢复原状的效果,当事人已经受领的对待给付应当返还给相对人,否则可以成立不当得利。合同解除后是否成立不当得利,与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直接相关。合同解除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 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依照上述规定,原则上,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溯及地归于消灭,给付标的物的所有权复归于给付人享有,成立给付人物的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同时成立给付人占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若给付标的物被受领人消费或者由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受领人因之取得之价款或者享受的利益,构成不当得利。若依照合同的履行情况或者性质,合同解除后不能恢复原状的,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仅仅因为解除而向将来消灭,解除合同前的债权债务以及因之所为给付继续保持其效力,给付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不因合同解除而复归于给付人,受领人所取得的给付因欠缺法律上的原因,亦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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