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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清单覆盖范围有哪些(上)

  由于附录一中的实体清单是人们极其关注的焦点,不妨举几个例子看一看GPA其他成员的清单。需要说明的是,GPA附录设置的是活页“loose-leaf”形式,使其内容能够得到随时必要的更新。因此,各成员附录一中的清单数量和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
  ——加拿大。根据2003年12月9日加拿大对附件一实体清单更新后的情况,纳入GPA管辖的包括农业与农业食品部、食品检验局、财政部、公务员服务委员会、国际贸易法庭、海关和税务总署、人权委员会、联邦法院、全国农产品委员会、审计长办公室、采购审查委员会、国防部、民用航空法庭等联邦政府机构81个采购实体,涉及到行政、司法和科研机构;从2000年3月1日加拿大对附件二的更新,次中央政府实体名单包括所有的10个省,但这些省的钢铁、汽车、煤炭例外。
  ——美国。从2004年10月1日更新的附件一清单来看,美国政府接受GPA管辖的中央政府采购实体包括国务院、司法部、教育部、情报局、联邦储蓄保险公司、联邦抵押贷款公司、联邦监狱产业公司、进出口银行等79家采购实体。美国的次中央政府实体名单,根据2002年10月16日附件二的更新情况,进入GPA视野的只有亚利桑那、阿肯色、华盛顿、加利福尼亚、纽约、德克萨斯等37个州,这些州有的是行政分支机构全部被纳入,有的是中央采购机构被纳入,有的是州政府部分职能部门被纳入。
  ——中国香港。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1997年5月20日加入GPA,香港递交的附录一所载的附件一覆盖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决策机构及其部门,共有61个采购实体,附件二没有实体清单。值得说明的是,香港之前就一直是GATT协定下的GPA缔约成员。
  根据上面所述,GPA附录一中的3类不同的实体,究竟有多少采购人能够被纳入GPA的范围进行规范,关键是要看申请加盟的出价清单和谈判情况。根据GPA第4条规定,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谈判的时候可以享受优惠待遇,在加盟的前3年过渡期内,出价时我们的名单可以少交一些。但笔者认为,依照双边谈判的对等原则,如果我国政府出价范围过窄,中国的供应商也进入不了其他缔约方相应的政府采购市场。这里有几点需要说明:其一,我国《招标投标法》没有对采购实体进行相应限制。这部法律一直以来是允许我国所有的采购实体向国内外所有的供应商开放,不论是否为GPA的成员,依据《招标投标法》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或选择性招标采购,境内外所有的投标供应商均有资格参加,也有平等的中标机会。可是,我国的供应商却进入不了GPA成员的政府采购市场。倘若我国仅仅将一部分采购实体的名单纳入到GPA的门下,GPA其他成员的供应商仍然能够畅通无阻地进入我国受《招标投标法》管辖的政府采购市场。其二,未纳入出价清单的采购实体名单仍然受我国《政府采购法》管辖。《政府采购法》已经将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纳入调整范围,这些采购实体不一定能够被纳入到GPA范围进行管辖,但在出价清单之外,并不等于不受国内的《政府采购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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