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资本主义的发展从一开始就具有全球性质,作为与现代国家制度一起发挥作用的经济动力,它也为民族国家的确立作出了贡献。[64] 按照新马克思主义者对资本主义世界性体制的相依性分析(dependencia analisis),当代的全球化则被看成是与国内情况相适应的、以世界上大规模的贫富分化增长为特征的全球资本主义的一个新阶段。这一资本主义的新秩序对社会民主具有深刻的含意,因为全球的资本主义为冲击民主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构造提供了秩序。另一方面,这一新的世界秩序需要在政治生活的全球和本地两个尺寸上出现一个双重的国家和民间社会形式的民主化。[65] 全球的民主是在世界水平上的社会民主的等价物,它既是世界社会主义的第一步,又是其主要的目的。所有其他的为了劳动者的利益,从环境的保护到禁止童工,从他们的能力变化到对世界秩序的标准和规则提出质疑,即为了改变资本主义和实现社会主义,都必须首先具备一个全球性的制度,一个世界规模的民主。[66]这应该是我国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采取宽容态度的主要理由之一。实际上,多元主义者的民主和它的美德——宽容,在工业资本主义的政治发展中构成了最高的舞台,它超越了早期个人自由主义的最初“界限”,除了为利益集团的政治——作为阶级斗争的变化形态出现以外,也为社会生活的共产主义特征提供了场所。这不禁使人想起美国学者熊彼特(Joseph A.Schumpeter,1883-1950)在临终前说过的话:“马克思在资本主义社会将会崩溃这一(崩溃)方式的判断上存在错误,但是他在资本主义社会最终将会崩溃的预言上没有错。停滞论者在为什么资本主义的进程将会停滞的理由判断上存在错误,但是他们在判断上也许仍然得出正确的结论——随着来自公共部门的足够的帮助,资本主义的进程将会停滞。”[67]
三、结语
进入20世纪以来,在社会制度的层面出现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对立,围绕如何发展资本主义或建设社会主义,许多国家的人民陷入了势不两立的斗争和苦难,以两次世界大战为代表的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之间的不宽容又一次把人类推向相互残杀和人性毁灭的边缘。其后,随着资本主义固有矛盾的加深,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了利用社会立法和社会主义思想改造资本主义制度的局面,如在法国、德国、英国和日本等国,社会党或工党曾先后取得执政党或联合执政的地位,为社会主义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实践和发展提供了新的和成功的经验。另一方面,由于对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解出现了偏差,各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也越来越呈现出多样化的倾向。20世纪90年代,社会主义阵营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以苏联和东欧为先行的社会主义国家纷纷放弃了坚持达半个多世纪的社会主义制度,开始了新的社会制度的实践。中国、越南、朝鲜和古巴等社会主义国家则纷纷在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之下,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或“刷新”事业,其中最重要的政治经济法律措施之一就是对资本主义国家和制度的合理因素给予宽容和借鉴。可以说,从20世纪后半叶开始,人类社会出现了共同的、内在的政治宽容和经济一体化的要求,从而为宽容思想的发展奠定了国际基础,各国的宽容思想也呈现出了全球化和法律化的趋势。
宽容在我国的复苏针对的是多年以来的连年残酷的政治运动,针对的是意识形态领域内“左”的残酷斗争、无情打击,针对的是文化大革命中的万马齐喑的局面,针对的是动不动就给不同的学术观点或艺术追求扣帽子、打棍子、抓辫子的错误做法,它是有感而发的有的之矢。因此,为了学术的繁荣,对待不同的思想观点流派,在
宪法和法律的基础上,应该抱宽容的态度,以保障与学术文化命运攸关的合法的学术自由与创作自由。[68]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制度、政治、法律、学术和思想等领域的宽容意识也正在不断地扩大,这一宽容的思想和社会实践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昭示了方向和美好的图景。为此,我国一些学者曾经比以往各个时代的有识之士都渴望得到世界各国人民的宽容,同时对发展中的资本主义制度、资产阶级政党和各国多样的文化也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宽容态度,如“一国两制”、“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和“尊重和保障人权”等
宪法性原则的确立就是其中的主要表现形式。在有的国家,宽容的法哲学也许只建立在自由主义或相对主义基础之上,但是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宽容的法哲学除了汲取自由主义和相对主义的精华外,同时还应该以马克思主义的宽容思想为指导,这是我国当代宽容思想和实践的特色之所在。
【注释】 Perez Zagorin, How the Idea of Religious Toleration Came to the West,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3, pp.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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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5修正案。本案是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后约半个世纪,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联邦议会制定法违宪的案例,作为围绕废止奴隶制而爆发的南北战争的直接导火线而载入史册。参见藤仓皓一郎、木下毅等主编:《英美判例百选》,段匡、杨永庄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8-1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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