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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以医疗损害责任为中心

  (二) 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理论学说
  为解决责任竞合问题,学者曾先后提出了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和请求权规范竞合学说3 种学说。
  1. 法条竞合说
  该学说的主要观点是同一事实具备数个规范要件时,它们之间具有位阶关系,或为特别关系,或为吸收关系,或为补充关系,因此只能适用一种规范。通说认为侵权行为的规定为一般规定,违约责任的规定为特别规定,也就是说违约行为是侵权行为的特殊形态,侵权行为系违反权利不可侵害之一般义务,而违约行为违反的是基于约定而产生的特别义务,因此同一不法事实既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时,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能适用违约责任。[7]
  2. 请求权竞合说
  该说认为,同一事实既构成侵权行为又构成债务不履行时,即发生两个相互独立的请求权。权利人可以合并或选择其一行使,或同时起诉或择一起诉,前一诉讼判决对后一诉讼不产生影响。但因两个请求权以同一给付为内容,因此不得主张双重给付,其中一个请求权获得满足,另一个请求权将随之消灭。此种理论在产生过程中又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学说:[8]
  (1) 请求权自由竞合说。此说认为,因于侵权行为及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两个请求权相互独立并存,这两种请求权在成立要件、举证责任、赔偿范围、时效等方面均不相同,故对这两项请求权,债权人可以择一行使。若其中一项请求权的行使已达目的而消灭时,则另一请求权也因此而消灭;若其中一个请求权因达目的以外之原因而无法行使(如因时效届满而消灭) ,则另一时效尚未届满的请求权仍然存在。此种学说承认请求权可以让与,认为两个请求权既然独立并存,则债权人得以分别处分,或让与不同之人,或自己保留其中一个而将另一个请求权让与他人。[9]
  (2) 请求权相互影响说。该说认为两个完全独立的请求权理论与实际不符,且有违法规目的,两个请求权应是可以相互作用的,契约法上的规定可适用于基于侵权行为而生的请求权,反之亦然。其目的在于克服承认两个独立请求权所发生的不协调或矛盾。
  3. 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该说认为同一事实既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又符合债务不履行的构成要件时,并非产生两个独立的请求权,其本质上仅产生一个请求权,只是有两个法律基础而已,一为契约关系,一为侵权关系。因此债权人仅有一个请求权,只能一次起诉、一次让与,而债务人只负一次履行义务。
  二、医疗损害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比较
  (一) 关于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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