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研究内容、目标和创新之处
(一)本课题的主要研究内容为:
1、商法价值与商法技术的辩证关系。
2、商事立法技术研究。包括:(1)商事立法预测、规划技术;(2)商事立法表达技术:立法体例、结构的营造技术,其中含有:商法的总体框架设计技术,基本品格设计技术,名称构造技术,规范构造技术,非规范性内容安排技术,具体结构技术等;立法的语言表达技术;(3)商法的完善技术。主要涉及商事立法解释,法律的清理和编纂;
3、商法的适用技术。商事案件事实判断的方法,司法解释,商事法律漏洞补充,类推和商事法律推理。
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法律技术的比较研究;
5、我国商事立法文本的立法价值和技术剖析。
(二)本课体的目标
1、探讨商法的价值与商事法律技术的关系,防止空谈价值,法律技术至上,走两个极端的歧路;
2、研究科学技术、商事交易技术与商事法律技术的关系;
3、提高我国商事立法的质量,完善我国商事法律体系;
4、剖析我国现行商法价值体现与技术表达方面的缺陷,探求完善途径。
(三)本课体创新之处
本课题认为只有将商法的时代价值追求与高超的立法技术及法律适用技术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造就既体现终极的人文关怀又能促进经济、技术发展的完备商法。价值是商法的精神内涵,技术则是其外在的表达方法和技巧。在商法的价值与技术之间的关系上,虽然价值具有优位性,但是二者却不可偏废。仅仅高谈商法的抽象价值,忽视立法技术的表达或法律适用技术的应用,必然造成商法逻辑混乱,缺乏可操作性,无法发挥其调整功能,致使商法的目的落空;反之,过分地强调商法的技术,以致演化为“概念崇拜”、“逻辑支配”重蹈概念法学的覆辙,必然使商法迷失方向,丧失实质的公平和正义。世界经济一体化、世贸组织规则和商法的技术特征是世界范围商法趋同化的主要因素;经济、技术的发展和商事交易方式及技术的不断更新是商法发展的动力;商事立法无论是采取“民商分立”或是“民商合一”,不管是以“主观主义”或是以“客观主义”为出发点,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更多地是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或选择,而不是价值趋向的不同使然;我国商事立法现代化的核心问题是商事立法必须反映时代精神的价值趋向,并以先进的商事法律技术为支撑。
三、研究方案
本课题的基本研究思路是:从技术理性的角度透视商法理论、制度和商法的适用;以技术为主线对商事立法、商法的结构、条文、规范和制度进行法律技术层面的实证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现行的商事立法进行整体评价和全面把握,揭示我国商事立法价值体现和立法技术层面的缺陷,最后,从法律技术的向度寻求完善我国商法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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