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两抢”案件中十大疑难法律问题辨析

  六、如何判断“抢劫杀人”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
  最高院曾对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如何定性作过个案批复,但其在批复中只是列举性地指出某种认定情形而未能提炼出规则性的判断标准。
  笔者认为,必须以杀人行为所直接服务的犯罪目的来作为判断其构成一罪或数罪的标准。
  凡是故意杀人直接为劫财犯罪目的服务的,其杀人行为系抢劫犯罪的手段组成之一,则应定抢劫一罪,故意杀人情形属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之一。故不论是为劫财而预谋杀人还是为制服被害人而便于劫财或是出于其他动机而故意杀人的,只要“故意杀人”所直接服务的犯罪目的是为劫财创造便利条件的,而不论该条件客观上是否对行为人犯罪目的的实现构成“便利”状态,该杀人行为即属抢劫的组成部分。且对是否构成劫财“便利”的认定应以行为人自我认知的结论为准,与受害人实际的反抗能力和可能造成的“障碍”无关;反之,凡是劫财目的已经完成或虽未完成,但为了灭口、报复、奸尸或为满足取乐、练胆等变态犯罪心理而不再为劫财犯罪目的直接服务的故意杀人,该行为已不是抢劫的组成部分,故应按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进行数罪并罚。
  七、对在奸、杀、伤等案件中行为人又另行取财之举,区别定性为“抢劫”或“盗窃”的关键性因素是什么?
  笔者认为,在奸、杀、伤等案件中,对行为人又另行起意实施取财行为的定性可以适用的普遍性规则是:凡行为人在取财时,被害人“知觉机能”尚存的应定抢劫罪;反之,已丧失知觉机能的应定盗窃罪。“知觉机能”的存在应以被害人的感知为准,即当被害人事实上仍有感知,但行为人却误以为被害人失去了知觉的,仍应定抢劫罪;反之,行为人已失去知觉,但行为人仍误以为被害人有知觉的,应按盗窃罪认定。此时抢劫罪的构成与被害人是否有实际的反抗心态和反抗能力无关,而只以其是否存有知觉机能为界。
  对是否存在“知觉机能”的判断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这里可能涉及到对司法技术鉴定结论的采信或对推定规则的运用问题,将会因不同的案件而存在不同的可供甄别的情况,但基本的定性规则不会有根本性的改变。
  八、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之间的合理界限在哪里?
  司法实务中存在着一种借“交易”形式而存在的抢劫性行为,对此到底是应定性为强制交易或是抢劫,考验着法官的司法智慧,令人颇费思量。对于行为人在交易过程中超出合理价款而强索他人财物能否定性抢劫,“两抢”《意见》只给出一个“相差不大”或“相差悬殊”的原则性规定,等于仍无指导性规则。
  笔者认为,在判断这一问题时最主要的是要求法官能合理的令人信服的综合运用“差额比例”与“绝对值”相结合的复合性标准,而不能单纯地采用一种标准进行判定,否则将会可能得出与指导人们行为准则或对社会公众行为预期大相径庭的结论来,无疑弱化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