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现实之怪现象
王思鲁
【关键词】中国司法现实
【全文】
【金玉良言】纪检、反贪部门权力越来越大,却又缺乏有效监督。纪检、反贪部门的腐败问题将成为新亮点。
【金玉良言】法院院长可以不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新任职法官则必须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金玉良言】领导签批案件的深广度是衡量社会法治程度的晴雨表。
众所周知,中国的法治社会尚未形成,法律职业更是处于失重状态。律师一定程度上是“没爹没娘无依无靠的‘苦命儿’”,法官的职业独立性也遭受重重障碍,独立审判的体制至今尚未真正建立。律师职业生涯中,我们深深感悟到在现阶段的中国司法现实中掺和了太多的怪象:“相对强悍的”司法机关、仍为弱势群体的律师、带有一定普遍性的“关系案”和“金钱案”等等。我们现将一些怪象列举如下,希望“观者”能从中有所启迪。
◆法律明文规定律师可以到法院复印卷宗资料,但作为全国优秀的“人民满意”法院广东省佛山市某区人民法院却堂而皇之地规定律师只准到法院阅读案卷,不准复印;即便有些司法机关允许律师复印法律文书等材料,但往往收费也过高,如北京某区人民法院复印材料每张“定价”2元,有些甚至高达每张5元,10元,或者更多。
◆法律明文规定“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并未有类似“须把证件押在门卫处”等的规定。但某省高院却把“律师要把身份证押在门卫处才能进入办公区域找法官”作为一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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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一个律师即可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不少看守所却凭“地方政策”,律师会见被告“必须两人”。
◆法律明文规定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随时可会见被告,但作为全国优秀的"人民满意"检察院广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却规定必须由其开出“介绍信”,律师才能进看守所会见被告。
◆法律并没有规定律师会见时看守所管教人员必须在场,但广州市某区看守所却以安全为由规定律师会见被告时,管教人员必须在场。
◆对被告执行死刑不通知律师,不通知“死刑犯”亲属,而是先斩后告。甚至一般不让亲属在行刑前见“死刑犯”。
◆司法机关以经济创收和每年办结多少件案件作为衡量工作成绩的重要指标。
◆繁忙的法院一个法官一年办结300多起案件,平均每个工作日审结超过一件案,法官成了“高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