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并购准入立法评析
李冬荣
【摘要】本文从我国外资银行并购准入的有关立法入手,探析了我国外资银行并购准入立法的政策导向及外资银行并购准入监管的重要性,并着重分析了有关立法的不足,以期有助于我国外资银行并购准入立法的完善。
【关键词】外资银行;并购市场;准入监管
【全文】
一、外资银行并购准入立法的政策导向
并购通常被认为是兼并、合并及收购的统称,其含义有狭义与广义之说。狭义说认为并购仅指为获取其他企业的控制权或经营支配权而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广义说认为并购还应包括“出资、合作投资、甚至包括购买没有表决权的股份或新股的资本结合方式”,即包括控制式与参与式两种产权交易活动。
我国现行立法采纳广义说,具体内容见《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
二条。而我国2003年底开始施行的专门规范金融机构并购行为的部门规章《境外金融机构投资人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管理办法》),是以“投资人股”四个字来规范和引导我国目前境外金融机构投资人股中资金融机构主要是中资银行股份制改造的行为。其政策导向十分明显:不禁止控制式,但更倾向于参与式的并购行为。
这种立法上的政策导向一方面是要遵守产业政策的规定,金融、保险业属于我国外商限制类投资领域;另一方面源于目前我国银行业整体实力不强,若在此种情况下允许大量控制式外资银行并购,势必致使大批中资银行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危及国内金融体系的稳定、并进而影响到我国银行业一直以来对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支持。因此这种立法上的政策导向是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现实选择。
二、外资银行并购准入监管立法的重要性
从法律性质上看,通过并购东道国银行进人东道国金融市场是外资银行准人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市场准人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准入”体现了国家法律上的一种含义,是国家通过实施各种法律和规章制度对本国市场向外开放程度的一种宏观掌握和控制。②对金融监管法而言,金融市场准人监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各国预防金融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就并购来说,准人监管的作用如下:
首先,通过对并购主体资格条件的规定,将不合格的、有可能损害东道国存款人利益及对东道国金融体系造成威胁的外资银行拒之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