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以是否侵害了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权益来界定侵权行为的性质,具有法律和社会实践的基础。
总之,以是否侵害了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合法权益为标准,来界定侵权行为的概念,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从这一观念出发,对属于法律绝对保护的权益,只要侵害了这样的权益,其行为就应当认定为侵权。对属于法律相对保护的权益,只有在符合特定的条件下,才能认定为侵权。对法律不予确认和保护的客体的侵害,不认定为侵权。
【注释】 杨立新.侵权法论. 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3. 王利明.侵权行为概念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 民商法学, 2003, (9) : 89. 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8. 佟柔.民法原理.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88.237. 刘凯湘.民法学.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 676. 张俊浩.民法学原理.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115. 小口彦太.日中侵权行为法的比较. 发展与社会发展, 1999, (3) : 33. 转引自江平.民法学.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755. 江平.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84.114. 魏振瀛.民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教出版社, 2003.675~676. 杨振山.中国民法教程.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 615. 王家福.民法债权.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5. 236. 李亚虹.美国侵权法.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9. 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