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形态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分为三个层次的责任形态体系:
(一)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
自己责任就是一般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如果在侵权责任法中没有特别规定侵权责任形态的,侵权责任为自己的责任,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替代责任是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其中包括对人的替代责任和对物的替代责任。法律规定承担替代责任的,其责任人是对造成损害的行为人的行为负责的人,该责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已经承担了替代责任的责任人,可以向有过错的行为人追偿,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物件造成损害的替代责任人,是造成损害的物件的管领人,包括物件的管理人、所有人和占有人。
(二)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
单方责任中包括被告责任和原告责任。双方责任主要有三种情况:过失相抵、分担责任(即原来的公平责任)、机动车一方在损害完全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责任引起时的减轻责任。
(三)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如果被告是一个人的话,被告承担的责任就是单独责任。如果被告(或者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是两个人以上的话,就是共同责任。
共同责任有4种主要的责任形态:1.按份责任。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按份责任的,数个加害人应当按照其行为的原因力和过错比例,按份承担侵权责任。按份责任人可以拒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的赔偿请求。2.连带责任。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受害人可以向连带责任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请求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但合计不得超过损害赔偿责任的总额。已经承担了超出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就其超出部分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3.不真正连带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基于同一个损害事实产生两个以上的赔偿请求权,数个请求权的救济目的相同的,受害人只能根据自己的利益选择其中一个请求权行使。受害人选择了一个请求权行使之后,其他请求权消灭。如果受害人请求承担责任的行为人不是最终责任承担者的,其在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有权向最终责任承担者追偿。4.补充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基于同一个损害事实产生两个以上的赔偿请求权,数个请求权的救济目的相同,但对请求权的行使顺序有特别规定的,受害人应当首先向直接加害人请求赔偿。在直接加害人不能赔偿或者赔偿不足时,受害人可以向补充责任人请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补充责任人在承担了补充责任后,有权向直接责任人行使追偿权,但就其过错行为产生的直接损害部分不享有追偿权。
四、现行侵权赔偿责任规则有哪些还需要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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