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侵权责任法应当采取埃塞俄比亚民法关于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希望立法机关能够接受这样的意见,而不是坚持
民法通则选择法国的一般条款模式的做法。如果规定一个全面列举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能够概括全部的侵权行为,就使得它具有更大的弹性,能够覆盖所有的侵权行为。
二、如何实现对侵权行为的类型化规定?
在制定侵权责任法中,绝大多数学者都认同立法应当全面规定侵权行为类型,因为只有类型化,才有侵权行为法的具体化,才能够使侵权责任法便于理解和增强可操作性。因此,对侵权行为类型化的规定应脱离
民法通则的做法。可以用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为标准,划分侵权行为的基本类型,这样就有四种基本类型:一是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二是过错推定的侵权行为;三是无过错的侵权行为;四是事故责任。因为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各不相同,不能简单地放到其中任何一个部分当中,比如交通事故责任,它本身就包含好几种归责原则,所以把事故责任作为一个综合的类型规定为第四种侵权行为类型,根据不同的情况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具体来说,这四种类型侵权行为的基本内容是:
1、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包括8种侵权行为类型:(1)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2)侵害其他人格权的侵权行为;(3)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侵权行为;(4)侵害物权的侵权行为;(5)侵害其他财产权的侵权行为;(6)商业侵权;(7)媒体侵权;(8)无正当理由的诉讼。
2、过错推定的侵权行为包括6种侵权行为类型:(1)国家机关的侵权责任;(2)用人者的责任;(3)监护人的侵权责任;(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5)专家责任;(6)物件致害责任。
3、无过错的侵权行为包括4种侵权行为类型:(1)产品侵权责任;(2)危险活动和危险物的责任;(3)环境侵权责任;(4)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4、事故责任包括6种侵权行为类型:(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2)铁路事故责任;(3)医疗事故责任;(4)工伤事故责任;(5)学生伤害事故责任;(6)火灾事故责任。
这样列举的侵权行为类型,就是四个基本类型、24个具体类型,具体列举的侵权行为大约100余种。这种非常全面的类型化,差不多覆盖了我们已经有比较深入研究的所有侵权行为类型。对于没有列举的侵权行为,则可以适用一般条款作出判断。
三、侵权责任形态体系及具体规则应如何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