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我国《保险法》中保险资金运用规定的反思

  (一)对现行规定下保险业务的实证考察
  一直以来,保险资金运用问题都是保险公司的心结。据统计,2001年底保险业资金运用余额为3702.79亿元,当年资金运用收益仅为139.49亿元,巨额保险资金中存于银行和购买国债的占74%[3]。而且随着我国不断地降低银行存款利率,保险公司依靠银行存款所获得的保险资金投资收益急剧下降。如何有效运用保险资金,始终是保险界探讨的热门话题。
  考察国外,外国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广泛,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有资料显示,保险投资已成为现代金融保险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柱,保险公司管理着全球40%的投资资产。外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率达90%以上,投资领域涉及股票、债券、房地产、抵押或担保贷款等[4]。
  而在我国,现行《保险法》在2002年的修改中“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保险公司的资金获取收益的多元化方式问题[5],”依然过分地强调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安全性,严格限制保险资金运用的方式,在相当程度上阻碍了保险业的发展。难怪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也表示:“不修改《保险法》,会影响保险业的发展。”他还进一步阐述道,“保险销售和保险投资是保险业发展的两个轮子,投资这个轮子转不动,发展就不平衡,不平衡必然失衡。”
  资金闲置,本身就孕育着风险[6]。虽然我国的保险业起步较晚,发展水平较其他保险市场有一定的差距,但我国保险业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拓宽保险资金运用途径,也是提高我国保险公司竞争力的需要。
  同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维持紧密相连。保险公司以保险业务为手段聚集保险资金,把长期资金运用于投资以增加赢利。忽视了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性,实际有碍于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结果与维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愿望联系不大,而且也不利于保险公司参与保险市场的竞争与合作。
  也正因为此,在实践当中,保险公司也屡屡突破法律的规定,拓展其保险资金的运用途径。据报载,继太平洋保险集团斥资10亿元参股复旦大学太平洋金融学院后,平安保险集团近日向有关监管部门和国务院提交成立保险产业投资基金的申请,着眼于投资国家长期基础设施项目[7]。种种情形表明,修改《保险法》关于保险资金运用途径的相关规定已经迫在眉睫。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