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对于老年人的减刑、假释规定更为缓和的条件。根据我国现行
刑法的规定,对于假释的,必须执行刑罚的一半以上,无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十年,此外,减刑的幅度也过小。而对于老年人,由于其剩余的生命有限,这种规定对其而言就没有实际意义。因此,可以对老年人作出一些较为宽缓的规定,如规定老年人需要假释的,只要执行原判刑罚的1/3,对于老年人减刑的幅度也应该进一步增大。
7.在程序上,对老年人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应体现出更为人道的关怀。我国《
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孕女等适用强制措施都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对未成年人的讯问一般也要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此外,对于本应逮捕,但由于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应当采取更为宽缓的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对于同样需要关照的老年人犯罪,也应当体现出宽缓的处理方式。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老年人犯罪,可以考虑在将来的立法中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对老年人讯问的,应当通知其成年子女或者近亲属到场,应当在拘留后的12小时内讯问完毕等。总之,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方面,对于老年人都应作出更具人文关怀的规定。
【注释】 资料来源:全国老龄委办公室于2006年2月23日发布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91页。
王勇、徐留成:《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谈老年人刑罚制度的完善》,载《人民司法》2006年第10期。
如我国审判实践中年龄最大的一例老年人犯罪案件。湖南衡阳88岁的老人韦有德故意杀人一案,2002年10月被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宣告后,围绕老年人犯罪是否要从宽处罚,社会上展开了激烈的讨论,肯定的意见占了上风。2004年2月,经过最高人民法院专家们的研究,并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判处韦有德死刑,缓期2年执行。
莫洪宪:《论我国刑法中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载《法学论坛》2002年第4期,第9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