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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刑事责任的立法思考

  总之,对老年人从宽处罚已经是共识,刑事审判实践也肯定了这一点,而我国刑法却对此没有任何规定,这一问题值得我们反思。在此基础上,我们有必要考查国外关于老年人犯罪的立法规定,以此来审视我国的立法。
  二、各国关于老年人从宽处罚的立法现状
  从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的规定来看,几乎都从不同的程度或方面体现了对老年人从宽处罚,这是顺应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减弱的必要之举。概括而言,各国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可以划分为如下几类:
  1.对老年人适用死刑进行限制。如蒙古国现行刑法典第53条第4款规定:“60周岁以上的人和犯罪时未满16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第19条规定:“剥夺自由刑的最高期限不得超过15年,但对犯罪时60岁以上的男子和50岁以上的女子,剥夺自由刑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59条第2款规定:“死刑不适用于妇女以及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和法院下判决时已满65周岁的男性。”
  2.在刑法总则中,对老年人犯罪,规定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或者对不同年龄的老年人犯罪规定不同的从宽处罚幅度。如《墨西哥刑法》第34条、《荷兰刑法》第3章第3条都规定,70 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的,兔除刑罚。1940年《巴西刑法典》第48条规定,犯罪人超过70岁的,是处刑的从轻情节之一。《台湾刑法》第l8条第3款规定:“满80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
  3.在刑罚执行的种类、内容、方式上对老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罚。1916年《蒙古刑法典》第19条规定:“剥夺自由刑的最高期限不得超过15年,但对犯罪时60岁以上的男子和50岁以上的女子,剥夺自由刑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法国《新刑法典》第131—132条规定:“被判刑人年龄达65岁者,禁止居留自然停止。其他剥夺自由的刑罚(徒刑、监禁刑),如被判刑人是老年人,可以在收容监狱内执行。”《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82条规定,被判刑人年龄在70岁以上时,可经一定程序批准而停止执行剥夺自由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749条规定:“对判处罚金等而未能执行的犯罪人,按照应缴纳之金钱数额易科两年以下的拘禁。”该法典第751条则规定:“对定罪时己满70岁的人不得改判拘禁。”1986年修订版《苏俄刑法典》中,第44条规定的是无强制劳动内容的普通刑制度,第24条附第2条规定的是剥夺自由、宣告缓刑、强制劳动的较为严厉的特殊缓刑制度,但该条明确规定,特殊缓刑制度不适用于55岁以上的妇女和60岁以上的男子。1968年《罗马尼亚刑法典》第56条第2款规定:“年满60岁之男犯人、年满55岁之女犯人,服刑期间不要求劳动。自愿劳动的,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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