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色冲突。随着人们活动空间的扩展,内容的丰富,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充当的角色必然向着多元化发展。这导致角色冲突的现象不断发生。为实现某一角色而偏离另一角色的要求的现象会经常出现。而且行为人在较色冲突中所追求的角色往往是关涉私利、私情的,常为个人利益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以这类行为往往发生在背离职业(职责)要求而徇私的情形中。行为人所面临的规定性角色与开放性角色之间的冲突。规定性角色多位限制性准则,而开放性角色常常使人突破限制。这在渎职类犯罪中表现得极为明显。随着人的身份、角色的多重化,开放性角色的增多,对规定性角色的冲击会越来越强烈。
刑法对此类犯罪的调整过程也是促进角色定位的矫正过程。
(四)越轨与生存竞争。在人的社会生活中,社会总是提供一种稳定的规范体系与行为模式,以促进人的社会化。但对于一个人而言,总是倾向于偏离规范,从而导致超越规范的情形即越轨的发生。当然,有些越轨行为对社会是有益的,会促进社会的变革与进步。
刑法所需要调整的是经常发生的、类型化的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越轨与非越轨行为的目标并无太大的差别,即实现主流社会所倡导的的目标,最基本的动因是争夺经济生存权。社会愈向前发展,争夺生存权的斗争愈激烈。日本学者牧野英一曾说过:“社会的进步是在调和生存竞争与生存协同的矛盾冲突中的努力过程中实现的,结局是以个人与社会的调和为终极目标。犯罪被视为生存竞争的流弊。随着生存竞争的激烈,犯罪也增加。”
自发秩序总是倾向于不平等的,现在中国社会已出现明显的分层,社会利益格局调整的主动权往往掌握在中上层手中,他们是资源分配的最大受益者。而许多下层民众收益微薄,他们与中上层之间位于不同的位阶之上,不能获得谋取资源的同等手段和机会。并且又有下层结构相对稳定,他们进入中上层的路径极为有限。当他们不能以正常、合法的手段获取资源时,诉诸非法手段成为他们重新配置资源的一种方式。中国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社会流动急剧加快,然而合理的阶层和利益格局不会很快形成,这就存在多方面的冲突,而某些犯罪的发生正是出于社会的结构性压力。在一定程度上,正如凯特勒所说,社会制造犯罪,犯罪人不过是社会制造犯罪的工具。
(五)社会潜规则。由于市场机制尚不完善,并且对权力结构存在很大的路径依赖,所以权力在资源的配置中仍起着导向性的作用。正是市场机制的不完整性,权力控制着相当一部分的资源,处于一个经济人的考量,为了在资源格局中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分配,必然会诉诸权力的支持。当用制度化手段获取资源受到限制时,为规避正当成本,就寻求非正常的交易形式及潜规则实现其目标。一方面,潜规则破坏法律信仰的根基,抑制规则治理的空间;另外,造成权力寻租、权钱交易、吏治腐败。正是由于权力、利益之间的深厚的利益关联,首先,就积极行为方式而言,乱审批、乱征地、乱拆迁的现象才屡禁不止;其次,就消极方面而言,行政许可后不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煤矿事故才频繁发生。这种行为破坏的是法治的生存条件,必须受到刑法的强制。虽然我们正在经历还权力与社会,还资源与市场的进程,但在后全能主义的情景下,权力仍是这一进程的主导着,给予权力本身的易变异性,权力腐败仍是社会调控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