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犯罪化、非刑罚化背景下的犯罪化
Penalize Under Non- crime, Non-penalty Background
张健
【摘要】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
刑法修正案(六)》,该修正案除增设一系列罪名外,还对许多
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扩展了
刑法调处的范围。在当前国际社会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潮流下,中国社会的犯罪化既要关照社会现实,又要顺应国际趋势,使其具有正当性,是一个观念建构和路径选择的过程。
In 2006, the Standing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passed "Criminal law Bill foramendment Six", this bill for amendmentbesides additionally builds aseries of charges, but also the crimeconstitution important document whichstipulated to many criminal lawhas carried on the varying degree revision,expanded the scope whichthe criminal law mediates. In the current internationalsociety non-crime, under the non- penalty tidal current, the Chinesesociety''scrime both needs to look after the social reality, and must complywiththe international tendency, enable it to have the right, is anidea constructsthe construction and the way choice process.
【关键词】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犯罪化
Penalize;Non- crime;Non- penalty Background
【全文】
一、视角的切入:《
刑法修正案(六)》
《
刑法修正案(六)》对刑事法网的扩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犯罪主体范围的扩大。主要是对犯罪主体的扩充,主体范围限制的取消以及特殊主体的一般化。如本修正案对商业受贿罪、商业行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体要件的修改。(二)犯罪对象的受干预范围的扩大。如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掩饰、隐藏犯罪所得及收益罪。洗钱罪中的上游犯罪中也增加了贪污、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罪。(三)行为类型的增加。如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删除了“用于非法拆借”的行为限制。(四)主观方面限制的取消。如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不再要求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五)处罚力度的强化。如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作中的重大责任事故者,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者,量刑档次明显提高。(六)新增罪名与法定刑。主要集中在公共安全领域与经济领域。
众所周知,
刑法是社会控制体系的一个分支,是保障法,是其他法律的制裁力量。以法学相关原理,民法等规范是第一层次的法,行政法是第二层次的法,
刑法是最后层次的法。
刑法控制是一种末端控制,其功能是有限的,在其无法控制与不应控制的领域,应减少干预。当前国际社会如火如荼进行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运动正是这一理念的反映。所谓非犯罪化,即立法机关对
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除罪化,包括使其合法化、采取替代措施,也包含对某些危害行为通过司法程序不把它当作犯罪处理。所谓非刑罚化,是在承认某种罪名的前提下,用非刑罚制裁手段来代替
刑法处罚,或减轻、缓和
刑法的刚性,以处罚犯罪。非犯罪化、非刑罚化运动的目的在于控制
刑法的调处范围,促进
刑法的缓和,降低
刑法这一社会调控手段的整体强度。然而,在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情景下,各国的犯罪化也是一个必然伴随的过程。中国亦是如此,并且随着社会变动的逐步深层次化,持续的犯罪化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过程。正如菲利的“犯罪饱和法则”所揭示的那样,“每一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的产生,是由于自然和社会条件引起的。其质和量是愚昧以社会集体的发展相适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