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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瘫赔偿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5 涉脑瘫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过错比例认定问题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和鉴定人都往往有一种错误的认识,即认为医疗侵权案件,由于患者都有原发性疾病,所以纵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也很少有完全责任。更有甚者,原发性疾病已经成为认定因果关系和责任比例当然考虑其中的要素。笔者认为,应当正确认识“参与度”的作用,适用“渡边方式”理论来认定因果关系和过错比例。
  “参与度”又称“寄与度”,是日本昭和大学部法医学教授、日本赔偿医学会会长渡边富雄主任首先提出的,成为确认人身伤害与伤害因素关系的一个指标(被国际法医学界称之为“渡边方式”)。我们目前的医疗技术鉴定应当对于损伤中的一因一果、二因一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和一因多果的损伤,应用“参与度”理论加以评定。“渡边方式”伤害的参与度是将参与度从0%到100%分为11 个级差。
  针对脑瘫赔偿案件,应当按照如下标准判断过错比例:(1)与医疗过错无关的伤害及有关的伤害混杂时,若确定由前者造成,则医疗过错参与度为0%;(2 )由医疗过错诱发疾病发作,其参与度为10%;(3)己发现可能由医疗过错造成的伤害,但其作为伤害原因不如其他伤害因素,其参与度为20%;(4)己发现可能是主要由医疗过错造成的伤害,但其作为伤害原因不如其他伤害因素,其参与度为30%;(5)已发现医疗过错可能都是决定性原因的伤害,但其作为伤害原因不如其他伤害因素,其参与度为40%;(6)既有与医疗过错无关的伤害,又有医疗过错引起的伤害,但两者单独都不能造成伤害,其参与度为50%;(7 )既有与医疗过错无关的伤害,又有医疗过错引起的伤害,两者引起伤害的盖然率都较高,其参与度为60%;(8)已发现医疗过错引起的盖然性较高的伤害,由其作为伤害原因优于其他伤害原因,其参与度为70%;(9)已发现医疗过错为主要起因的盖然性较高的伤害,由其作为伤害原因优于其他伤害因素,其参与度为80%;(10)已发现医疗过错为决定性原因的或盖然性较高的伤害,由其作为伤害原因优于其他伤害因素,其参与度为90%;(11)既有与医疗过错无关的伤害,又有医疗过错引起的伤害,且后者作为伤害的原因是确定的,其参与度为100%。
  鉴定人应当正确理解“渡边方式”参与度的作用,为法官明确因果关系及过错比例。一般应按照如下标准认识:参与度为0%说明脑瘫与医疗过错无关,10— 50%说明脑瘫有医疗行为造成认定困难, 60—90%说明脑瘫由医疗行为造成基本成立,100%说明脑瘫是医疗行为造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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