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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瘫赔偿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另外在多例涉及脑瘫的医疗赔偿案件中,抬头吸引术均发生了多次的滑脱。例如:①吸引器与胎头连接不紧密,由于橡胶老化存在漏气现象;②吸引负压时压力不够;③胎头吸引中牵引时用力过猛,胎儿下降受阻至牵引阻力过大;④胎头吸引器旋转方向不当;⑤宫缩张度弱或间隔时间长,无有效宫缩。
  2.2 因催产素不当使用导致脑瘫
  催产素在临床催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掌握剂量,严密观察用药后的反映情况,严格掌握禁忌证。否则,如果超量使用、护理观察不当,可以直接导致胎儿宫内窘迫、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的发生。催产素属脑垂体后叶激素类药,可直接兴奋子宫平滑肌,使其收缩活动加强,具有作用快(静注3-5分钟出现作用)、维持时间短(停药仅维持20-30分钟)、对子宫体兴奋作用大,但对宫颈作用力小等特点。小剂量催产素可以增强子宫的节律性收缩,使收缩力加强、频率增加、强力稍增加,如用量得,不至引起子宫强直性收缩,故临床可用于催产和引产。随着剂量的加大,子宫张力持续增高,直至舒张不完全,而引发强直性收缩。故使用催产素催产应注意掌握剂量,并须严密观察产程,严格掌握禁忌证。催产素用于催产时,常用滴注浓度为2.5-5个单位加于5%GS500ml内;缓慢静滴。一般不超过40滴/分钟,以防引起胎儿窘迫。如果在催产过程中,催产素浓度过高、滴速过快、势必引起强直性宫缩。过强过频的宫缩,会使子宫肌壁持续紧张,紧裹胎体,使胎盘血循环受阻,胎儿在子宫内缺血缺氧,非常容易发生窘迫,而导致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的发生。
  3 涉脑瘫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案由
  由于涉脑瘫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实际往往存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责任竞合是从义务主体的角度而言,对于权利主体则产生请求权竞合。《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侵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此规定,涉脑瘫的医疗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选择依《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也可选择依《合同法》追究医院的违约责任。选择追究被告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存在很大差异,主要体现为:①诉讼时效方面。《民法通则》设立的诉讼时效法律制度,并未区分违约和侵权,都规定了2年的诉讼时效,但在第136条规定了“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属于特殊诉讼时效,即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此,原告选择追究医院违约责任,诉讼时效为2年;如果原告选择追究医院侵权责任,诉讼时效为1年。②归责原则方面。侵权责任有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之分,除法律有明确规定使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的之外(如《民法通则》121—129条),一般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也不否认过错责任原则的存在。③举证责任分担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点解释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医方举证内容为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和不存在医疗过错两项内容。如果原告选择了违约之诉,医方举证内容为提供的医疗服务在手段(过程)上未违反应尽的注意义务,或不存在手段瑕疵。④损害赔偿范围。我国现行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一致认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主要限于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对于侵权责任来说,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也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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