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瘫赔偿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王岳
【摘要】近几年,涉及脑瘫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因为其赔偿金额高、成因复杂、鉴定苦难等特点成为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较为特殊的一类。笔者通过几年来亲自代理的数起涉脑瘫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试图对此类特殊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希望有助于日后此类案件的鉴定和司法实践工作。
【关键词】脑瘫 医疗损害 医疗事故 赔偿 鉴定
【全文】
1 脑瘫概述
脑瘫(全称小儿脑性瘫痪), 是指从出生前到出生后1个月内由各种原因引起的非进行性脑损伤,以中枢性运动功能障碍及姿势异常为主要表现的一种综合征,是小儿神经系统的常见疾病,国外报道患病率为1.8‰~4.9‰,多在2‰~3‰,国内最近报道患病率为1.92‰,是小儿致残率最高的疾病。
2 脑瘫的成因分析
脑瘫患儿的成因与一些高危因素有关,根据高危因素形成的时间可以分为:产前因素、产时因素和新生儿期因素。产前因素主要包括:家族史、脐带绕颈、胎盘早剥、孕前周期紊乱史、既往流产史、孕期阴道出血、母亲孕期合并症、妊娠用药、先兆流产等;产时因素主要包括:窒息、早产、低出生体重、双胎及多胎、助产(抬头吸引器、产钳)、应用催产素、出生时母亲并发症等;新生儿期因素主要包括:缺血缺氧性脑病、黄疸、气促气喘、肺炎、惊厥、颅内出血、先天性心脏病、脑积水等。笔者在此由于篇幅原因,仅就因胎头吸引和催产纳素过量使用两类进行比较详细的诠释。
2.1因抬头吸引过失导致脑瘫
胎头吸引术系用胎头吸引器置于胎头上,形成一定负压后吸住胎头,通过牵引借以协助娩出胎儿的手术。在司法实践中,因抬头吸引器错误使用常见于医方没有严格遵从吸引助产指征,一般吸引助产要求母亲方面指征有:①全身性疾病,不宜在第二产程屏气用力,如妊高征、心脏病等;②瘢痕子宫;③宫缩乏力,第二产程延长。而吸引助产要求胎儿方面指征主要是因各种原因所致胎儿宫内窘迫。如果没有上述指征即实施吸引助产,当属过错。在吸引助产过程中,要求医者尤其注意:难产发生原因为产力、产道、胎儿三方面因素中一种或几种原因发生异常。解决办法较多,但要首先应注意选择,严格掌握上述指征。另外,因为吸引助产可引起产妇软产道裂伤及产后出血,也可引起新生儿窒息及产伤,严重者甚至死亡,所以吸引助产时要注意以下几点:①了解骨盆情况,正确估计头盆关系;②确定胎先露,除外不均倾及高直位;③必须明确先露高低,切不可认为产瘤即先露最低点,应以儿头骨质部为标准;④阴道检查确已破膜,宫口开全,胎儿存活;⑤术前排空膀胱,进行会阴神经阻滞麻醉,初产妇做会阴切开,经产妇视情况而定;⑥吸引器牵引时间不超过15分钟,负压66.7~40kPa,滑脱不超过2次。 另外,应当注意严重胎儿宫内窘迫是胎头吸引术的禁忌证,但非产钳术禁忌证。如产钳不能立即结束分娩,应果断地采取剖宫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