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不诚信难立:关于确立信用法律制度支点的思考
郭富青
【关键词】政府 信用 商业
【全文】
我们要建设的和谐社会必定是一个人人诚实守信、童叟无欺、公平交易及和睦相处的社会。这要求建立高度发达的信用法律制度,形成使诚信经营者获利,让巧取豪夺,坑蒙拐骗者受损的信用机制。培育人人重信誉,事事讲信用的社会风尚。
那么,建立信用制度,规范商业秩序,醇化民风的关键在哪里呢?尽管政府大力倡导,积极推动是不可少,但是其关键不在于鼓动喉舌,劝诫老百姓如何去行事;而在于政府及其官员身体力行、廉洁奉公,首先确立政府的信用,政府信用是商业信用的保障,官不诚,则信难立。
综观现实社会中难以医治的顽症,其之所以病因难消,穷其病根均在政府及其官员身上。假冒伪劣产品,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屡禁不止,屡罚屡犯,日盛一日,何也?非违法者刁顽不化,难以禁绝,实为地方政府的保护伞在作祟。非法进行煤炭开采或违章作业,导致煤矿重大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事发之后侦查的结果,必然牵连某些官员的权钱交易,权力经商行为。2005年的“8•7”矿难,经调查发现“背后”隐藏的一个“上压下挺”的地方政府利益网络。早在四望嶂矿务局转制时,曾云高等始作俑者将公安、煤炭、安监等部门要员及市政府官员拉入其股东名单中。曾云高是大股东,约占七成左右,其他官员分别投入几十万元至几百万元不等。官员多以亲戚的名义参股,而自己则躲在幕后“分红”。其中,当地一名党政要员年分红竟然高达200多万元。正是因为有“当官的”入股,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及周边的矿井才能在长达6年的时间内非法组织生产。直到灾难发生时,包括曾云高的大径里公司在内,兴宁22家煤矿中绝大多数没有获得工商营业执照及采矿许可证等证照。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些主管部门的官员为了一已私利,不但置自己的法律职责于不顾,而且助肘为虐,为虎作伥,视矿工的生命如草芥,危害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某些地方恶势力称霸一方,危害乡里,往往与地方政府失职,甚至与个别腐败的官员包庇纵容,养痈成患,难脱干系,更可恶的是“警匪一家”的现象。缉毒警察竟然堕落为毒枭的事,也时有耳闻,真可谓常在河边走怎能不湿鞋。更验证了近墨者黑的道理。然而,虽然此种事出自警察队伍的个别败类,但是,人民群众决不会因这是政府中一小撮人的所作所为,这种借口或托词就能够原谅政府和释然。一些地方官员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官升数据,数据升官”,甚至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欺骗社会公众。有的地方政府支持本地企业搞假破产逃废外债;某些乡镇政府给农民打长期不能兑现的白条子,以及个别政府部门存在的腐败现象,不仅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而且给整个社会信用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