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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合理主义视角下的检察机关审判监督问题

  虽然课题报告对上述统计数字的统计方式、口径、数字的验证核实未作详述,使人难以确证。但从各地检察机关所作的一些比较具体的统计资料看,上述改判比例可能没有太大出入(其中包括改判、发回重审及调解结案等,这里应当注意,发回重审的案件有可能仍维持原判)。如据“监督与司法公正课题”中由检察机关所作的分项目调查,四川省于1997年至2001年,全省法院再审审结民事行政抗诉案件2935件,改判1906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46件,调解结案267件,维持原判516件,抗诉案件再审改变原裁判率为82.42%。山西省从1997年至2001年,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抗诉的各类民事行政案件共1173件,法院再审改判率为85.04%;黑龙江省于1997至2001年,各级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3936件。法院再审审结抗诉案件1715件,其中改变原审判决(包括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调解)1314件,占再审审结数的76%,维持原判401件,占再审审结数的24%;广东省于1997年至2001年,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行政案件抗诉675件,发出检察建议458件,息诉4826件;人民法院再审审结244件,其中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和调解处理191件,占再审审结数的78.28%。四个省平均改变裁判率为80%(注:这部分数据引自蔡定剑先生主持的“监督与司法公正”课题,由检察机关承担的检察监督分课题资料,我应邀对资料作出评析,因此得到这些数据。)。
  目前,还缺乏与法院方面的数据相比较。如果我们的判断建立在实行民行抗诉的制度以来,大部分抗诉案件获得改判的基础上,我们对检察机关民行监督的现实意义就可能做出比较肯定的评价。当然这个估计可能要打一些折扣,因为从检察机关的调研情况看,一是从总体上看抗诉案件数较少。如广东省检察机关1997年至2001年,检察机关抗诉数量占法院判决案件总数(每年约40万件)万分之四。当然,其他一些省抗诉比例可能要高一些。二是从抗诉案件情况分析,小案较多,大案较少;涉及私益的案件多,涉及公益的案件很少。抗诉案件总量如果太少,而且很有影响或者案值大的案件以及公益案件少,就可能使人产生对抗诉的成本与收益上合理性的质疑,这里的成本包括投入的司法资源,也包括后面会提到的对司法权威与既判力的无形损害等。
  应当指出,抗诉制度的成本与收益问题,是一个既包括实证研究,又包括价值评判的复杂分析过程,本文难以承载这种研究负担,因此也难以得出十分准确与肯定的结论。
  不过,改换一种思路,如果从抗诉制度的社会基础来分析,我认为,其存在与运作的社会基础目前应当是存在的。在民事诉讼法学者中,支持民行监督的居多,很少有学者明确反对目前实行的这项制度。而在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以及各种案件当事人在内的广大民众中,支持检察机关抗诉权的应当说也十分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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