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合理主义视角下的检察机关审判监督问题
龙宗智
【摘要】检察权具有监督性,但对于法院,其监督是通过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来实现的。中国检察机关监督审判的制度是诉权外的监督制度,这一制度有特定的历史成因,但在当前受到严峻挑战,制度虚置,运作不灵。检察机关对审判的监督是一柄双刃剑,它既可能有利于个案处理的公正,又可能损害审判的权威,扭曲诉讼的性质。在当前司法不公较为严重,司法公正的制度条件尚需培育的情况下,承认检察监督的相对合理性,在为其设置一定支撑条件的同时,应当对其进行必要限制与改造。
【关键词】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相对合理;司法公正
【全文】
检察机关对审判的监督,在目前以公正为旨归、以改革为主调的司法语境中,是一个很有意义同时又颇有争议的问题。
一、论题的意义以及问题范围的界定
在现代法律制度及司法制度的框架内,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这样一种定位,适用于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实行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国家,应当说具有一种普适性(注:日本平凡社出版的《世界大百科事典》解释“检察”为:“执行刑事案件的公诉事务及其附带的工作,称为检察。”法国学者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所著《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称:检察官是“法律授权进行公诉的司法官”。《美国法律辞典》称:检察官(Prosecuting Attorney)“是在追究被指控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被告人的程序中代表国家的律师”。美国学者约翰•雅各比在其著作《美国检察官研究》一书中称:“检察官是主持追诉的政府官员。”)。但由于历史传统、现实政制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各国检察功能也存在一定差异,如有的不仅行使诉权,也行使其他一些权力;且各国检察机构行使公诉权的方式也有所不同。
正是由于公诉权的性质以及在司法制度中的功能,检察权带有一种与生俱来的“监督性”。
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当监督警方的侦查。这是因为侦查的目的是为了公诉,因此它必须服从公诉的需要,必须按照公诉官的法律程序要求与事实证据要求准备案件,否则,侦查行为不可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在这里,合法性监督具有特别的意义。台湾学者林钰雄先生称:“创设检察官制度的一项重要功能,在于以一受严格法律训练及法律拘束之公正客观之官署,控制警察活动的合法性,摆脱警察国家的梦魇。”[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