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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家事调停”的比较研究

  日本家事调停委员是由最高裁判所任命的非常勤的国家公务员,他们与担当家事调停责任的家事审判官、参与人、家庭裁判所调查官、书记官、医务室技官等一起从不同的职务和角度,担保了家事调停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值得一提的是家庭裁判所调查官一职的设置,这是日本家事法从人际关系出发,为了从科学、专业的角度对家事纠纷的背景和原因等事实进行调查而设置的辅助机构,也是非常重要的科学辅助机构。一般调查官主要对事实进行调查,对事件的关系人的性格、经历、生活状况、财产状况、家庭环境等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以与社会福利机构取得联系,对不出庭的当事人进行规劝,调查调停审判后的义务的履行情况等等。科学调查官则依据临床心理学和家庭心理学,针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对当事人的性格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调诊;心理调查官运用心理调整的技法,对当事人进行心理调整,处理比较困难的纠纷事件;医务室技官主要执行审判的命令,如出席调停现场陈述意见,对当事人的心理状况进行诊断等等。
  日本的调停委员制度与精通法律的审判官的制度不同,它主要反映的是民间的“良识”和经验,因此,法律对调停委员的要求是“德望良识”,调停委员不但要具备公民的良知学识和对事态温和的处理方法,而且还要能够倾听当事人的意见和分辨,充分理解当事人,判断事实正确,言行谦虚,语言具有说服力,能灵活运用医学、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专门知识,对纠纷的解决提出妥善的调停方案。
  日本的家事调停既然是根据事实,以适当、妥当地解决家事纠纷为目标,通过说服、斡旋,由当事人依照承诺和合意,自主地解决纠纷的制度。那么,判断调停委员会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说服、斡旋是否符合法律,是否适合社会需要则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调停的成立与否。这种判断一般被称为“调停判断”。日本家事调停的“中核”是当事人的合意,所以法律上和实务上对调停是否达成合意相当重视,但是由于家事调停既属于根据自然的身份关系所引起的非合理的范畴,又属于与纠纷有关的诉讼事项,还属于审判事项的范畴,所以法律不可能对适用不同实体法的家事调停作出一刀切的标准,加之调停委员们各人的人生观、伦理观、价值观的差异,对调停适用的法律及其解释也不尽相同,因此,很难用一个标准确认它是否适合社会的需要。有鉴于此,家事调停的判断基准只能是概念性的、原则性的:即以个人的尊严和两性本质上的平等为基础,谋求家庭平和和健全的共同生活,在符合实体法规定的要件和立法宗旨的同时,由调停委员会依据调停判断,提出最终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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