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家事调停的对象,依程序分为三类:乙类事件、人事诉讼事件(第23 条事件) 和民事诉讼事件(第24 条事件) 。乙类事件是可以依据当事人的合意,至少是当事人可以自主地解决纠纷。[4]包括:其一,与夫妻关系有关的夫妻同居、夫妻间的协助、婚姻费用的分担、离婚财产分配、夫妻财产契约管理人的变更及夫妻共有财产的分配、指定祭祀财产的继承;其二,与父母子女及亲属关系有关的亲权人的指定和变更、子女监护人的指定、变更、抚养费的请求等;其三,与抚(扶) 养有关的扶养请求、扶养义务人的指定、扶养顺序的确定、抚(扶) 养费的增加的请求;其四,与继承有关的遗产分割、(生前) 推定继承人的废除取消等等。《家事审判法》第20 条规定,对于乙类事件,家庭裁判所可以在任何时候,依照职权进行调解。
人事诉讼事件是指: (1) 与夫妻关系有关的婚姻无效•取消、涉外婚姻无效、协议离婚无效•取消; (2) 与子女亲属关系有关的嫡生子女的否认、确认亲子关系的存否、涉外亲子关系不存在的确认•认知•认知无效•取消•收养关系无效•取消、协议离缘无效•取消、父亲的确定等等。
民事诉讼事件则专指人事诉讼中的离婚和离缘,及民事诉讼事件中与家庭有关的事件或纠纷。
家事调停在家庭裁判所进行,调停程序一般依当事人向家庭裁判所提出的调停申请的开始而开始,调停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管辖机构或为被告人所在地的家庭裁判所,或由双方合意而定,对无管辖权的家庭裁判所的调停申请,原则上移送有管辖权的家庭裁判所受理。
调停的权限有:指定调停日期、传唤有关人员;对与调停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参加调停;对非律师代理的代理人或辅佐人出庭的许可和取消;调停成立之前,必要时行使确认处分的命令(这种处分不具有执行力) ;允许旁听;为明确事实,要求当事人提供资料,必要时可委托官方或公署调查,或要求银行或被认为合适的人员报告与事件有关人员的存款、收入及其它情况。
调停委员会的决议由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意见通过。如意见各占半数时,由家事审判官定夺。家事调停是非公开的,调停委员会的决议也是秘密的,如果调停委员或作为调停委员的人,无正当理由泄露了评议的过程和意见,根据法律规定,将被处以10 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调停委员会的组成和调停委员制度,是日本家事法中极具特色的一页。调停委员会原则上由“一名审判官和两名以上的调停委员”组成(《家事审判法》第3 条第2 款) 。实际上由于家事调停事件相当多,据统计,年平均超过4 万件,这个数字对裁判官来说人力明显不足,因此,裁判官不参加调停的情况也很普通。[5]调停事件的处理内容,有相当部分可以说是根据调停委员的能力来决定的。[6]这一切自然决定了对调停委员较高的能力要求和素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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