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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家事调停”的比较研究

中日“家事调停”的比较研究


李青


【全文】
  一、日本的“家事调停”[1]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根据战后制定的新宪法,规定了婚姻及其家庭立法必须遵循的个人尊严和两性平等的原则,并设置家庭裁判所,对家事纠纷实行与诉讼不同的调停审判程序。1948 年1 月1 日,在废除原有的人事调停制度的同时,实施新的《家事审判法》,实现了“大正”以来对家事调停制度的构想。
  调停是社会传统的以和为贵的共感和消灭对立抗争的手段,家事调停的目的不仅是解决和缓和家庭纠纷,而且是为了积极地维持美满幸福的家庭。这是日本家事调停制度的出发点和特色。《家事审判法》的制定,又提出了在家事调停方面树立新的理念,导入科学的知识和技术,使纠纷得到合理的符合时代要求的解决的新课题。
  日本很多学者对家事纠纷有着深刻的分析和独特的见解。如高野耕一先生通过研究发现,家事纠纷与民事纠纷相比有以下几个重要的特征:第一,引起家事纠纷的原因复杂,不能轻易地探明;第二,家事纠纷的过程时时刻刻在流动,对它的变化无法预先判断;第三,解决家事纠纷的方法和途径多种多样;第四,家事纠纷的处理结果往往伴随着家事纠纷的拖沓、复杂和呈现出的困难态势,而出现当事人不予执行的情况。[2]我妻荣先生则将家事纠纷的特征概括为“财产关系的合理性和身份关系的非合理性”。他认为,“财产关系是合理的关系,可以用合理的一般的解决基准来对待,而身份关系是非合理的关系,家事纠纷的基础就是身份关系,其背后潜藏着复杂的人际关系,表面上看,有财产分割、精神安慰费、养育费等支付金钱的请求,其根本则是夫妻间、亲族间情感上、心理上的纠葛,即埋藏着的非合理要素。因此,为了合理地解决表面上的法律纠纷,有必要先解决这些非合理的要素。显然,对待非合理的关系,适用合理的一般基准是不适当的。”[3]
  日本的家事调停是在裁判所的参与下,根据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相互让步的合意,自主地解决家事纠纷的程序,是较之家事审判和人事诉讼最优先的解决手段。《家事审判法》第18 条规定:“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开始前,必须经过家庭裁判所的调停。”“如果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没有申请调停,地方裁判所可以依职权将该诉讼转付家庭裁判所先行调停。”即所谓的“调停前置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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