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必须改革现有的司法官遴选制度,使之与司法考试制度和司法职业培训制度紧密衔接。具体改革思路是从通过司法统一考试的合格者中,根据司法需求进行遴选,然后进行统一的职业培训,使其获得职业经验和技能,只有培训合格者方能进入司法机关从业。对通过统一司法考试的合格者的遴选、培训有两种可选择的模式。一是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和国家法官学院的基础上成立国家司法官学院,由其对考试合格者进行统一的培训。在培训合格后,根据司法需要,经过遴选实现职业的分流,分别到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工作。这是日本模式。二是对司法考试通过者,由法院、检察院分别进行遴选,然后再由国家法官学院和国家检察官学院分别进行培训。培训合格者即获得任职资格,到法院、检察院工作。对于没有遴选为法官、检察官的考试合格者则由律师协会培训,合格者,即可从事律师职业。考察这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显然有利于法律职业的同质化,有利于法律职业者共同的职业伦理观念和职业意识的养成。在共同的知识背景和话语之下,“通过与前辈共同行动,从近处观察法曹对待业务的姿态,接受法曹的人格熏陶,实际学习和领会法曹伦理等。通过学习站在裁判官、检察官、律师不同立场来把握案件的方法,培养法曹应该具备的宽阔视野,学习客观、公平地看待事物、分析事物的能力。”[39]这种模式有助于养成法律职业内部的宽容精神,有利于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第二种模式显然是照顾现实的一种选择,具有较强的可行性。但它会使作为国家官员的法官、检察官与作为民间代表的律师之间的紧张关系更加紧张,不同法律职业之间的差别强化,从而有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先遴选后培训的方式会使本来就不合理的系统内部司法官管理制度强化,成为进一步改革的制度障碍。日本统一考试、统一培训的模式应当大力借鉴。
第二,严格检察官任职资格,2001 年修改后的
检察官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现在的问题是如何 严格执行
检察官法的规定,为此上级检察机关的检察长和人大常委会应当严格依法选拔和任命。同时,也应当建立市级检察院以上各级检察官逐级选拔晋升制,即上一级检察官应从下一级具有一定年限的优秀的检察官中选任。这种严格的资格选拔晋升制度是各级检察官的素质和权威的保障,也是抵制其他机关利用任免制度对检察机关的不当干预的制度性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