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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检察改革(下)

中国的检察改革(下)


孙谦


【摘要】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中国检察制度的宪政地位和法治价值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中国的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具有法律性、程序性和事后性等特点,是对法律统一实施的最低限度标准的保障手段。中国检察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有其独特的历史与现实基础,并且在法律理念和制度建构方面与欧洲大陆法国家检察制度具有较多的相通之处。司法改革中,应当立足于国家法治建设的全局和现实需要,进一步发展和落实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制度。为此,以检察权的拓展、约减和制约为中心,科学合理地配置检察权,以及改革检察官管理制度等内容应当成为中国检察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检察改革;法律监督权;检察制度
【全文】
  (二) 加强对检察权的制约
  台湾有学者称检察官本身对抗不信任的“体质异常脆弱”。“先天弱质的第一个原因,乃 检察体系欠缺与审判体系相同的监督机制,尤其是欠缺审级制度及合议制度。”[31]“先天弱质的另一个成因,乃此新生儿的‘服从性格’”,[32]欧洲大陆的检察官制度一开始就在上下关系上植入了“上命下从”的基因,从而注定了它与统治者之间暧昧不明的监护关系,检察官会不会成为统治者打击异己,政治斗争的手段?由人民的“革命之子”沦落为政府的压迫工具?人们表示深深的怀疑。为扫除外界对刑事司法不信赖而诞生的检察官制度,一开始就陷入了挽救外界对其自身不信赖的攻防战中。在自由主义及法治思想的熏陶下,针对检察官的“脆弱体质”,人们给其植入了内外各种监督与制衡的疫苗,以便能使它既能防范法官的恣意,控制警察的滥权,又使自身免受病毒危害。这一分析反映了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检察官制约的一般观点。我国的情况与欧洲大陆又有很大的不同,但检察权的制约同样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从中国检察权运行的内部制约模式出发,检察权运行中的制约制度应当在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1.加强检察一体化的内部制约机制
  “检察一体化”,又称“检察一体制”(主义、原则) 、“检察一体原则”,是指为保持检察权的行使整体的统一,在肯定检察官相对独立性的同时,将其组成统一的组织体,即采取检察官所有活动一体化的方针。检察一体化,是大陆法系国家实行集中制的检察机关所实行的基本组织原则。上命下从的领导关系中,上级检察首长就下级检察官处理的检察事务,不但有指挥监督权,也有职务收取权及职务转移权。下级检察官则有相应的服从义务和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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