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也有学者持不同观点,认为恶意占有人可享有占有物使用收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德国学者Heck 从经济的观点,强调恶意占有人亦有保护的必要,例如甲以其无权占有的某件机器从事生产,已成为企业的一部分,具有继续占有使用的经济利益,所有人乙强行取回该件机器,导致生产停顿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11]。我国台湾地区1985 年台上字第752 号判决肯定恶意占有人亦得依侵权行为法则请求使用收益损害(营业上的收入损失) 的赔偿(甲自丙取回厂房,丙诉请损害赔偿。德国联邦法院认为此项终止契约对丙亦生效力(德国民法第556 条第2 项) ,丙无使用收益的权利,就甲侵夺其占有物,亦不能主张使用收益减少的损害赔偿。(参阅Baur/ Stürner ,Sachenrecht ,S. 80. )台湾地区高等法院1983 年度法律座谈会曾提出一则法律问题:某甲无权占有了某乙的土地,并在土地上种植树木,而某丙未经同意擅自砍伐并予以出售。某甲能否依侵权行为之规定请求某丙赔偿其损害? 讨论意见:甲说(肯定说) :无权占有他人之土地使用收益者,仅该他人得予依法排除其侵害,第三人仍无权对其使用收益妄加干涉。某甲自得诉请某丙赔偿其损害(1981 年台上字第83 号判决参照) 。乙说(否定说) :某甲种植之树木依第66 条第2 项之规定非属某甲所有,某甲自不得本于侵权行为请求某丙赔偿其损害(1980 年台上字第3114 号判决参照) 。结论:以甲说为当。盖占有应受法律保护,此观诸第943 条、第962 条各规定甚明。“司法院”第一厅研究意见:同意研究结论。(发文字号:1983 年2 月22 日(1983) 厅民一字第0119 号函复台高院) 。)。笔者认为,若恶意占有人取得占有已届至取得时效,自可因取得所有权而主张使用收益的损害赔偿。若未届取得时效,占有物之所有人依法取回该占有物却要赔偿恶意占有人在占有物上的使用收益,于民法公平正义之理念不符。若甲窃得乙之货车进行营运,乙强力取回货车之时,却要赔偿甲因不能继续用盗来的车营运而造成的损失,则不仅有悖民法保护占有的本旨,而且于法于理皆不能兼容(此为德国联邦法院及多数学者的见解。在BGHZ73 ,355 判决一案,甲有某厂房出租给乙,乙转租给丙。后甲对乙有效终止契约。)。
(二) 支出费用之损害
善意占有人就改良占有物所支出的有益费用,于占有物现存之增加价值限度内,得向回复请求人(即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人,作者注) ,请求偿还。[6](232页) 但该物被侵害人侵夺而毁损、灭失致使无法向回复请求人请求偿还时,得请求侵害人损害赔偿。如,甲向乙购买了一辆车,而该车为乙从丙处盗得,甲为修这辆车花费了一万元,若此时丙向甲请求返还该车,则甲可向丙请求偿还多支付的整修费。倘若甲刚整修完这辆车,丁便将该车盗走,后因驾驶不当导致该车毁损。甲从丁处取回该车后,丙找到甲,要求返还、回复原车。这时甲便不能请求丙偿还一万元的整修费,而应向侵害人丁请求偿还支出费用的赔偿。
(三) 责任损害
所谓责任损害指占有人因占有物被第三人侵夺致使毁损或灭失,对回复请求人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12](379页) 。占有人因占有物被第三人侵夺而遭受毁损或灭失,应对回复请求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占有人在承担了此种损害赔偿责任以后,有权向第三人(侵害人) 追偿由此蒙受的损失。如甲盗得乙的车,该车又被丙盗走,丙驾驶不当使该车毁损,甲又从丙处取回该毁损的车,适逢乙向甲主张返还原车,这时甲除了返还车外,还应向乙赔偿车毁损的损失。甲向乙赔偿后,有权向侵害人丙追偿责任损害。
上述三种类型的损害,占有人均可向侵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其中,使用收益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与支出费用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善意占有人主张,而责任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则无论善意占有人抑或是恶意占有人均可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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