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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基本问题考辨

  保障制度的倾斜性。现行宪法既存在于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保障的规范,同时也存在“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显然,相对于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现行宪法对公共财产的宪法评价更为积极。[102]
  相对于宪法对财产权的保护而言,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制度发育得尽管不尽如人意,但已经有了相当的规模,理论准备也相对充分,民法典草案已经数易其稿。虽然我们无法准确地预见将来的民法典对财产权如何保护,但经过如此充分的讨论之后,应该不会太差。
  问题最大的可能是宪法财产权和民法财产权的协同。
  民法典起草进程中,我们经常读到一些不切实际,又不合通常理论逻辑的高论:通过一部民法典解决中国财产权保护中的所有问题:既包括民法财产权应该解决的问题(如民事侵权),又包括宪法财产权应该解决的问题(如国家的征用补偿)。这种力图将宪法财产权消弭在民法财产权中的宏论如果付诸立法实践,只能造就跛足的财产权保障体系。[103]
  “由于我国实际上已经存在了一定规模的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权保护制度,而且随着《物权法》的制定,这种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权保护的规范体系正在不断趋于完善,所以,上述的理论状况在实践上就可能导致这样的负面影响:要么忽视了财产权之宪法保护这一课题本身的存在及其重大意义,要么把通过修宪完成这一课题的意义单纯理解为是对民法上的财产权制度的一种确认或政治性的宣明,从而继续滞留于宪法乃是一部‘纲领性文件’的传统见地之上。”[104]
  宪法财产权和民法财产权的关系一如我们前文所述,在财产权的保护过程中承担着不同的制度功能,二者只能互相合作,不可能互相替代。矫正现行财产权保障制度之缺失可能的路径是:首先修改目前宪法中有关财产权保护的规定,按照世界通例完善宪法财产权及其保护;其次才有一个在民法典中如何肯定财产权的问题。
  民法财产权的立法已经紧锣密鼓,而宪法财产权的修正却仍然“春眠不觉晓”。民法财产权“将何以归”?如果我们不希望中国财产权保护体系是一个先天的畸形儿的话,我们就应该走回正道。
  
【注释】  作为一条规范,这一表述出现在法国《人权宣言》里;作为一种理论和学说在很多思想家的论述中都可以窥其踪迹。

何怀宏:《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4页。

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8页。

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9页。

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9页。

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25页。

何怀宏:《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1页。

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57页以下。

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61页。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50页。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53页。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54页。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55页。

哈耶克:《致命的自负》,冯克利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页。

休谟:《人性论》(下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25页。

休谟:《人性论》(下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29页以下。

休谟:《人性论》(下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31页。

休谟:《人性论》(下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41页。

参见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39页以下。

参见庞德:《法理学》(第3卷),美国西方出版公司1959年版,第16页。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90页以下。

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40页。

今天的美国学界仍有学者讨论财产权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他们认为财产权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增长。只不过他们论述的方法与洛克有别,更多地采用了实证分析和数学模型。参见凯斯·R·孙斯坦:《自由市场与社会正义》,金朝武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3页以下。

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兴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第23页,第24页。

当然,亚氏关于财产权的思想又可以在柏拉图那里找到线索。但柏拉图关于财产问题的表述不如亚氏集中,因此,我们将亚里士多德的学说列为财产权反道德论的起点。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1页。

参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1页。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5页。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5页。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苗力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4页。

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42页。

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41页以下。

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43页。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1页。

卢梭:《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吴绪译,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1957年版,第69页。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1页。当然,卢梭之后认为私有财产权不可能产生平等意义上的民主制的,也大有人在。比如“民主平等主义”者巴贝夫等对卢梭的思想进行了极端主义的阐发,认为所有制是万恶之源,财产和条件的不平等是社会的灾难所在。但这些论点均没有超出卢梭的论证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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