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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基本问题考辨

财产权基本问题考辨


刘连泰


【摘要】财产权问题一直是法学领域重大的课题。但对财产权的道德性问题却聚讼纷纭,大体上可分为“合道德论”和“反道德论”。财产权是基本的人权,基本的民事权利,同时又具有脆弱性,必须给予保护。宪法财产权和民法财产权在财产权保护过程中具有不同的制度功能,单一的民法规范不可能给予财产权足够的保护,财产权的保护理应进入宪法的视野,民法财产权与宪法财产权应该互相协同。我国财产权保护体系存在着缺失,应该先修改宪法中有关财产权的规定,其次考虑民法典中如何肯定财产权。
【关键词】财产权;道德性;宪法财产权;民法财产权
【全文】
  财产权问题一直是法学领域里经久不衰的命题:法律的理想是个体的人有尊严地活着,而人的尊严与财产权密切联系——只有“体面地生活”,才能“自由地思想”。
  在财产权问题上,我们无论如何也清高不起来:反对财产权者不少,极力主张财产权者更多——只要论及人权、民主、自由等,学者就无法回避这一话题。将财产权问题称为“经济自由之源,民主宪政之基”者有之,将财产权视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者”有之;浅吟低唱者道出“财产是人摆脱纯粹主观性的存在”这一历史绝唱,慷慨激昂者发出“连治产的权利都没有,哪有权利治身”这一千古天问。形而上的理论思辨,形而下的制度关照,有关财产权的理论和制度资源足以把我们淹没。我们还能做什么?归纳、推演、深化、应用,这是我们目前可以做的工作,也是我们写作本文的基本思路。
  在法学传统话语中,财产权一般指私有财产权,公共财产权问题较少涉及。学者们认为财产权的根本功能是划分“你的财产”和“我的财产”,如果财产是公共的,则谈不上财产权问题。本文秉承这一理论传统,使用的“财产权”概念如没有特别指出,指私有财产权。
  一、 财产权的道德性辨:合道德论与反道德论
  研究财产权的过程中,我们过去存在的理论误区是想当然地认为:只有东方文化传统忽略财产权,西方文化传统一直强调财产权。当然,一般地讲,西方文化传统中,重视财产权的里程比东方文化传统要长,这是一个几乎没有争议的结论。西方宪政的演进,常常是以财产权问题为导火线的——西方的财产权传统要比东方国家悠远。但西方文化传统中,也有漠视甚至反对财产权的历史。而且,有趣的是,过去我们形成定势的思维模式在考察财产权问题的时候遭遇了挑战:赞成财产权的不都是自然法学家,反对财产权的也不尽是实证法学家——自然法学家和实证法学家在财产权问题上的堡垒并不分明。
  对西方有关财产权的思想做一个大致的归纳,我们发现:部分学者强调财产权的正面功能,认为财产权是正义的,我们将这种学说称为“财产权合道德论”;另一部分学者强调财产权的负面功能,认为财产权会带来不正义的结果,我们将这种学说称为“财产权反道德论”。当然,这种梳理难免会遭遇“不全面”甚至“不科学”的诘难——对经典思想家的思想做任何归类研究也许都是对思想家智识的亵渎:归类研究是在阉割个性的基础上进行的。但归类研究仍然是必要的,她有助于我们把握理论的源流和概况。在学界对财产权的表述还存在诸多误区的今天,这种归类研究必不可少。
  (一)财产权合道德论: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
  “财产权合道德论”最集中的表述是“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1]这个命题包含两个子命题:财产权不可侵犯和财产权神圣。前一个命题表达的是财产权的自然权利色彩,后一个命题表达的是财产权的主观色彩。
  最早将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相连结的是洛克,将财产权最早论证为自然权利的当然也非洛克莫属。“人们既然都是平等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因此,洛克的财产权观念深深地打上了自然法的烙印。其中财产权在基本的自然权利中最为重要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保障这种财产权是社会、政府和法律的首要目的和任务。”[2]
  当然,洛克所阐明的财产权及其起源问题,实质上就是人类所共有的东西如何成为个人私有的问题。因此,洛克所指的财产权实质上就是私有财产权。财产权的客体不仅包括自己拥有的物品,也包括自己的人身。当然,主要指物品。洛克的财产权观点大致可以归纳如下:
  (1)财产权是一种自然权利,不须经过全体世人的明确协议。“不论我们就自然理性来说,人类一出生即享有生存权利,因而可以享用肉食和饮料以及自然所供应的的以维持他们的生存的其他物品……”。[3]
  (2)劳动使某些自然共有物变为私人财产。“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搀加进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4]“劳动使他们同公共的东西由所区别,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他们就成为他的私有的权利了。”[5]
  (3)私有财产权增加而不是减少了人类财富的总量。洛克认为,从社会财富积累的角度看,私有财产权的出现不会减少人类的总财富,反而会增加人类的财富总量。“一个人基于他的劳动把土地划归私有,并不减少而是增加了人类的共同财富。”[6]
  我们可以对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做进一步的归纳:财产权是一种自然权利,来源于人的劳动;财产权只应受到自然的限制;私有财产权增加了人类财富的总量。因为财产权来源于自然权利,所以,财产权就具有了某种神秘的色彩,对私有财产权的任何侵害,都会被视为对自然理性的破坏,因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就获得了某种自然法的根基,财产权的“不可侵犯性”获得了论证。洛克“代表近代的精神,即独立和批评的精神,个人主义的精神,民主的精神,表现在十六、七世纪宗教改革和政治革命中,并在十八世纪英国启蒙运动中达到顶点的那种精神。没有一个哲学家比洛克的思想更加深刻地影响了人类的精神和制度。”[7]在洛克这里,财产权首先是自然权利,人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所有权,因而对自己的劳动具有所有权。因此,劳动创造出来的财产也当然属于劳动者所有,顺此推演,财产权也就具有了人权的色彩。
  洛克的学说是英美法系国家占主导地位的学说。洛克的论证基本走的是客观的路数:正当的财产权是个人的劳动与自然相结合的产物。洛克走客观主义路数,充分的证明了财产权的不可侵犯性。但关于财产权的神圣性的论证则是在大陆法系思想家中完成的。其中,康德和黑格尔是典型的代表。
  康德是从“占有”开始论证财产权的。但康德的“占有”指“理性的占有”而不是“经验的占有”,“理性的占有”显然是指人格在财产中的延伸。“我不能把一个有形体的物和一个在空间的对象称为是‘我的’,除非我能够断言,我在另一种含义上真正的(非物质的)占有它,虽然我并没有在物质上占有它。因此,我没有权利把一个苹果称为‘我的’,如果我仅仅用手拿住它,或者在物质上占有它,除非我有资格说:‘我占有它,虽然我已经把它从我手中放开,不管把它放在什么地方。’根据同样的理由,不能由于我躺在一块土地上,便有资格说,这是‘我的’。只有当我可以离开那儿,并能够正当地坚持说那块土地仍为我所占有时,它才是我的。”[8]但理性的占有是经过抽象得来的。“这个表明占有一个外在于我的物的可能性的命题,经过抽象,即撇开所有经验占有中的时间和空间的条件,因而这个命题超越了这些限制的条件就可以得出‘占有’的本质的可能性的假设。”[9]康德从人的主观占有开始论证财产权,这样,财产权作为人格表达的结论呼之欲出。
  将纯粹主观的路数贯彻得最为彻底的是黑格尔。如果说康德论证了“财产权概念产生于占有的主观行为”的话,那么,黑格尔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往前推进,论证了财产权是人格的延展。财产不再是一个外在于“我”的客体,而是主体的表达,主体的自由的表达。我们可以把黑格尔的财产权思想归纳为以下几点:(1)财产是人的外部领域。“人为了作为理念而存在,必须给它的自由以外部的领域。”[10]所有权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2)财产权表示人对物的优越性。“所以据为己有,归根到底无非是:表示我的意志对物的优越性,并显示出物不是自在自为的存在着的,不是自身目的。”[11](3)单个人的意志体现产生了私人所有权。“因为我的意志作为人的意志,从而作为单个人的意志,在所有权中,对我来说是成为客观的了,所以所有权获得了私人所有权的性质……”[12]“在所有权中,我的意志是人的意志,但人是一个单元,所以所有权就成为这个单元意志的人格的东西。由于我借助于所有权而给我的意志以定在,所以所有权也必然具有成为这个单元的东西或我的东西这种规定。这就是关于私人所有权的必然性的学说。”[13]
  黑格尔财产权理论的价值在于:将财产权的纯客观性质演变为主观的性质,同时,由于财产权是人的自由意志的定在,因此,人自身作为财产权客体的可能性被完全排除出去。同时,黑格尔将财产权与人的定在结合起来考虑,使财产权获得了神圣的特性,为私有财产权的神圣性提供了理论上的论证。
  洛克之后,黑格尔之前的思想家中,将财产权直接与道德相关联的是大卫•休谟和18世纪的一些苏格兰学者,他们认为:“分立的财产得到承认,标志着文明的开始,规范产权的规则是一切道德的关键之所在”。[14]休谟关于财产权的论述是从论证人类的脆弱性开始的:“在栖息于地球上的一切动物之中,初看起来,最被自然所虐待的似乎无过于人类,自然赋予人类以无限的欲望和需要,而对于缓和这些需要,却给了他以薄弱的手段。”[15]人类为了弥补自己的缺陷,只能依赖社会。为了社会的有序,必须界定财产权。“社会上主要的乱源起于我们所谓的外物,起于那些外物可以在人与人之间随意转移而不稳定的:这时他们就一定要去寻一种补救方法,设法尽可能地把那些外物置于和身心所有的那些固定的、恒常的优点相等的地位。要达到这个目的,没有别的办法;只有通过社会全体成员所缔结的协议使那些外物的占有得到稳定,使每个人安享他凭幸运和勤劳所获得的财物。”[16]财产权的界定与正义的观念相伴生。“在人们缔结了戒取他人所有物的协议,并且每个人都获得了所有物的稳定以后,这时立刻就发生了正义和非正义的观念,也发生了财产权、权利和义务的观念。”[17]因此,在休谟的道德框架体系中,财产权处于核心的地位,“我们的名誉在最大程度上是决定于我们对他人财产的行为。”[18]亚当•弗格森对休谟等的教诲做了精辟的概括,把野蛮人定义为不知财产为何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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