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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模式比较与选择

  程序法是实现实体权利的保障和基础。法谚云:“无救济即无权利”。社会公共利益是一种特殊的利益,正是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性”,所以,更加需要司法的特别保护。我们应在求助刑法保护的同时,建立和完善我国公益诉讼的民事保护制度,双管齐下,确保社会公共利益神圣不可侵犯。
  
【注释】  作者为华侨大学法律系教授。
董碧水: “浙江公益诉讼屡诉屡败”, 《中国青年报》,2001 年8 月3 日,第7 版。
宋安明、郭洪平: “全面打响国有资产保卫战”, 《检察日报》,2001 年8 月29 日,第1 版。
据《经济日报》1999 年5 月19 日登载李戬“以国家的名义起诉——新野县检察院制止一起国有资产流失事件”的文章:新野县施庵镇卫生院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也未对所出卖的房屋进行评估的情况下,擅自将房产出售给王某。新野县检察院为此向新野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该买卖合同无效,最后胜诉;《检察日报》2001 年10 月29 日头版张仁平、苏晖报道:福建霞浦县检察院以原告的身份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状告该县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法院判决转让合同无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70 万元;《检察日报》2001 年7月30 日头版周文英、黄雄宝报道:江西抚州检机关为保护国有资产对两起民事案件提起公诉,一起为东乡县岗上镇政府未经批准低价出售厂房和土地使用权,一起对陈曙光非法占有原临川市农业局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案。《检察日报》2001 年8 月29 日头版宋安明、郭洪平报道:1997年7 月,河南省方城县检察院以原告身份,代表国家利益提起了我国第一例民事公诉案件。至今,河南省已提起此类民事诉讼近百起,检察机关均获得法院判决支持,为国家挽回近500 万元的损失。福建省吴平县检察院以原告身份对三起国有资产流失案提起公诉,这三起案件中损害国有资产的民事合同均被法院当庭宣判为无效,为国家挽回了8 万元损失。
周楠:《罗马法原理》(下册) ,商务印书馆,1996 年版,第886 页。
任允正、刘兆兴:《司法制度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 年版,第31 页。
高小田: “美国政府实施反欺骗政府法”, 《法制日报》1990 年4 月20 日,第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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