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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模式比较与选择

  (二) 公民直接起诉与前置审查起诉模式
  以公民提起诉讼要不要先经过有关机关审查为标准,可分为公民直接起诉与前置审查起诉模式。
  大陆法系国家多采取直接起诉模式。这种模式,同一般民事、行政诉讼没有什么区别,由公民以原告的身份直接向法院起诉,起诉前,不需要任何机关的审查批准。如日本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民众诉讼,民众为纠正国家或公共团体的违法行为,可以选举人资格提起的诉讼。在司法事务上,也有不少这样的案例。如日本最高裁判所1962 年1 月19 日判决认可浴池营业者提起的确认批准浴池营业许可无效的请求案件(因为违反了公共浴池设置必须距其他浴池250 米以上的规定) ,东京地方裁判所1970 年10 月14 日判决的关于过街桥设置可能妨害道路通行权、侵害环境权并损害健康的请求案件。[11]德国的宪法诉讼也规定,任何公民,只要认为某项法律侵犯了宪法保障的权利,无论侵权案件是否发生,也不论是否涉及到本人的利益,都能提起这种诉讼。[12]
  英美法系国家采取前置审查起诉模式,即公民提起公益诉讼之前,必须通知并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制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或者提起诉讼,当有关国家机关不提起诉讼时,公民才可径行提起诉讼。如美国反欺骗政府法规定,公民个人提起诉讼时,需将诉状密封后送交美国司法部,该部在收到诉状后60 天之内必须作出是否参与并为主要原告的决定。如果司法部决定不参与,个人原告可以自己公诉到底。如果司法部参与,个人仍是原告之一。[13]美国《清洁水法》规定,任何公民如果没有在起诉前60 天将起诉通告联邦环保局,禁止公民根据《清洁水法》提起诉讼。[14]这60 天被称为通告期。规定通告期是为了给联邦环保局一个机会,以便环保局能够采取有力措施制止违法行为。英国创立了一种“借公济私”的方式来解决公民公益诉讼资格问题:有些公民对某些公共当局的不法行为不满,如挥霍国家钱财的行为,可以请求以检察长名义向法院申请宣告令或禁止令。检察长的职责是保护公共利益,检察长如认为公民言之有理,即可批准以他的名义,而由公民自行去法院诉讼。[15]实行前置程序的目的,一是给有关国家机关一个缓冲期间,由有关机关利用职权去纠正违法行为;同时,亦对公民公益诉讼进行控制,防止滥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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