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学者对通过侵权损害赔偿来规制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效果仍有质疑。[16]首先,如果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主体对受害方所造成的金钱损失是微不足道的或数量极少的,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受害方请求侵权损害赔偿很少被法庭支持。第二,将受害方当事人所遭受的侵害转化为金钱的衡量有着相当的难度。第三,在受害方遭受金钱损害较小而精神损害较大的情形下,认定精神损害赔偿的难度将间接增加规制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难度。因此,金钱处罚方式还仅仅是一种处于理论研讨而非现实中的处罚方式。
在这种情形下,学者们更加强调和提倡程序性处罚方式,即通过法官行使裁判权处罚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例如,责任费用分担、法官对滥用诉讼权利主体的行为认定无效,以及驳回起诉等等。
(三) 程序性规制
1、责任费用分担 当事人之间责任费用分担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负担一定的诉讼费用后,通过减少或免除受滥用诉讼权利行为侵害一方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费用来救济受害方。这是一种在大陆法系国家广泛使用的对当事人双方诉讼费用分担的变通规则,从改变诉讼费用分担的基本原则“败诉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的角度来规制滥用诉讼权利的当事人;在这种情形下,即使滥用诉讼权利的当事人胜诉,他同样也会承担诉讼费用,或者他将不能获得对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诉讼费用补偿金。比如《, 西班牙民事诉讼法典》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支付,但存在两种例外:第一,法庭可以让不当行使诉讼权利的胜诉方承担诉讼费用;第二,被告方对其在诉讼早期阶段的恶意行为承担诉讼费用。
2. 罚款 这方面最为典型的例子是《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32 条。该条规定:针对滥用性或以迟延为目的的上诉,当事人将会被责成100 到1 万法郎的罚款。《日本
民事诉讼法》第
384 条第2 款规定:“在根据前条第一款规定驳回控诉的情况下,认为控诉人提起控诉,仅只以拖延诉讼的终结为目的时,告诉法院可命其缴纳作为提起控诉手续费而缴纳金额的10 倍以下的现金。”[17]《西班牙民事诉讼法典》第250 条第1 款规定:当事人诉讼欺诈的行为将被处以1 - 6 年的监禁和6 - 12 倍的罚款。立法者试图通过这一尝试来阻止和惩罚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滥用,而不依附于侵权行为的认定或必须基于诉讼费用的分担规则中存在“败诉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的情形才能处罚滥用诉讼权利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