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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诉讼权利之比较研究

  1890 年的《日本民事诉讼法典》虽没出现“禁止滥用诉讼权利”的文字内容,但它明确规定了禁止当事人故意拖延诉讼(《日本民事诉讼法典》第139 条驳回延误时机的攻击防御方法) ,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文书的效果(《日本民事诉讼法》第317 条) 等具体的针对滥用诉讼权利表现形式的规制措施。[11]二战以后,新生代的日本诉讼法学家开始拥护和提倡民事诉讼法典应对诚信原则予以规定。与此同时,日本裁判所也开始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适用了诚信原则的评价标准,并且将诉讼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诉讼行为归结为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12]
  二、诉讼权利的宪法保障与滥用诉讼权利行为的违法性
  在法治国家中,权利的设定和最终来源都与宪法紧密联系在一起,同时,权利的实现也必须与宪法保障相联系。诉讼权利的实现和保障也是如此。由于诉讼权利的设定、实现和保障可上升为一个宪法性的问题,因此对滥用诉讼权利问题的研究也不可缺少来自宪法立场的审视。
  不过有学者认为,在诉讼权利的宪法保障原则下能否产生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应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旨在强调,如果权利的基本保障是来自宪法,抑或是受宪法保障的权利,那么该项权利的行使空间就不会给滥用诉讼权利留下存在的余地。笔者认为,在宪法保障原则下,民事诉讼领域不存在“滥用诉讼权利的空间”的观点,对于扩展当事人权利救济的范围,号召当事人为争取权利和实现权利而充分地利用民事诉讼,的确起着一定程度上的积极意义。但是,这种观点在理论上过于极端,因为它无视现实诉讼中的确存在着大量滥用诉讼权利的现实,并将滥用诉讼权利否定论推向了极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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