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研究将认识滥用诉讼权利行为推进到第三个发展阶段。得益于大陆法系对诚实信用原则在
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对滥用诉讼权利行为的认识在道德原则的规范下进一步深入。日本学者认为滥用诉讼权利就是违背对当事人的信义,专门以损害对方当事人为目的而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6]与学术同步发展的是,日本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一系列具体规制滥用诉讼权利的措施。
(二) 界定滥用诉讼权利之比较分析
美国法中并没有对滥用诉讼权利进行一般性界定。但是,伴随着美国宪法所规定的“正当程序”及其作用的不断扩大化,规制滥用诉讼权利这一理念也被包含。[7]在这种法制环境下,部分美国学者将滥用诉讼权利归纳为“诉讼权利脱离了一般被认同的诉讼行为标准而不公正行使,并导致严重后果,这样的行为就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8]英国学者将“滥用诉讼权利”包含于范围更为宽泛的“滥用程序”概念之中。有些学者认为,滥用诉讼权利占滥用程序的绝大部分,因此,滥用程序就是滥用诉讼权利。
法国学者将滥用诉讼权利归纳为当事人通过诉讼的方式谋求不当利益的行为。[9]但遗憾的是,虽然法国理论研究已经从立法的规范性意义上给出了滥用诉讼权利行为的一般性定义,但法国法并没有体现这方面内容。德国法基于对当事人诉讼欺诈的禁止而形成了对滥用诉讼权利的一般性禁止。具体的条文是《德国民法典》第226 条(欺诈禁止) 、第242 条(诚信义务) ,以及德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真实义务”的规定。
《西班牙
民事诉讼法》第
11 条规定了针对滥用诉讼权利的一般性规制原则。该法第11 条的内容是:(1) 任何类型的诉讼程序应遵守诚实信用规则,通过直接或间接破坏基本权利而获得的证据没有效力;(2) 法庭和合议庭对任何有规避法律适用或明显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有权予以否决。从该条文中,我们可以发现西班牙规制滥用诉讼权利诉讼行为的标准:首先,当事人应遵守诚信原则;其次,赋予法官有权力否决和处罚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这些标准虽然涉及到了诚实信用、权利滥用、诉讼欺诈,但西班牙理论界并没有提出滥用诉讼权利的一般性定义。葡萄牙学者从规制当事人恶意诉讼行为基点,提出了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概念:当事人的行为或其诉讼行为结果使法官确信原告方或被告方冒诉讼之名而达到法律禁止的目的时,法官对当事人所追求的目的予以阻止。[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