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在英美法中“合理的人”其实就是法律对某一行业、某一社会阶层中的人或者从事某种社会活动的人提出的普遍或一般化的要求。它不是任何具体的个人,而是一个客观化或类型化行为标准。通过合理的人,法律上“消除了个体性因素并独立于其行为引发争议的那个人的特质。”[12]过失的认定因此变得更为容易,更具有社会的妥当性。
二、过失推定的产生
(一)过失推定的产生原因及其类型
所谓过失推定就是指在损害事实发生后,基于某种客观事实或条件而推定行为人具有过失,从而减轻或者免除受害人对过失的证明责任,并由被推定者负担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规则。
在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之下,受害人要向加害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必须证明加害人具有过失,但是,由于传统的过失理论认为,过失是行为人主观上的可非难状态,即应注意或能注意而不注意。这对于受害人而言很难证明。加之,进入现代社会后,各种机器设备的大量出现,专业分工亦极为细密,碍于专业知识所限,受害人就更加不可能证明加害人的过失,在此种情形之下,为了既能维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地位不被动摇,又有效的救济受害人,因此法律上发展出了过失推定的法则。
过失推定在各国法上的表现形式并不一致,在英美法上称为“事实自证法则(doctine of res ipsa Loquitur)”,德国法上称为“外观证明(prima facie Beweis或Anscheinbeweis)”,日本法则称为“初步推定”,而我国民法学界一般称为“过错推定”。[13]过失推定产生之初被认为是诉讼法上的一种证据规则,但是随着现代侵权行为法对过失推定越来越广泛的运用,它对于民事权利的得丧变更所产生的影响也愈来愈大,所以理论界已有不少人认为过失推定成为了一项实体法规则。[14]
(二)事实自证法则(res ipsa Loquitur)
1、概念与缘起
“res ipsa Loquitur”一词来源于罗马法,其含义为“事实说明自己(the thing speaks of itself)”或“事实为自己说话”。事实自证法最早是由英国的Pollock大法官在1863年的“Byrne v. Boadle”案中确立的,该案原告在经过被告开设的面粉店门口的时候,被从二楼掉下来的面粉桶砸伤,大法官认为“一桶面粉从商店窗户里面飞出来,里面的人不可能没有过失。如果非要让一个莫名其妙被砸伤的人找到仓库里的证人来证明这一点的话,那就太荒谬了。······很显然,面粉桶是在被告的控制之中的,面粉桶飞出窗外,就是过失的表面证据。仅凭这一事实,就足以证明被告具有过失,原告无须证明被告或其受雇人具有过失。”因判决原告胜诉。[15]Pollock在与该案被告的律师进行争论时随口说出了一个拉丁语即“res ipsa Loquitur”,以后该词就被用来指称他在该案中创立的这一规则。两年以后,在“Scott v. London and St. Katherine Docks Co.”案中Williams Erle首席法官在判决中写到:“必须有证明过失的合理证据,但是在本案中该物件处于被告或他的雇员的控制之下,并且如果他们已经运用了合理的注意加以控制的话,通常该物件是不会导致此种事故的。在被告对此缺乏解释的情况下,该事实就已经提供了合理的证据表明该事故是由于被告的过失所致。”[16]这样就正式的确立了英国法上的事实自证法则。对于事实自证的概念,Kennedy法官在1908年的一个案件中曾作出一个明确的说明:“依据我的理解,这个短语是指,在特定案件的情形中,某些并非臆想而是合理推论出来的证据使得已经呈现出来且无争议的事实更可能是因过失造成的,而非在没有过失的情况下发生的”。[17]
事实自证规则产生后,其适用的范围逐渐的扩张,被越来越多的运用在原告无法明确证明被告过失但有关案情足以使法官或陪审团认定被告存在过失的案件。例如,起重机的一条架板无故从中折断、致使工人落水死亡的案件;瓶装可口可乐在搬运的过程中无故爆炸使餐馆招待员受伤的案件;客运飞机因不明原因失踪的案件;旅客在旅馆淋浴时被热水所烫受伤的案件;救护人员的担架在救护病人时突然塌落致病人受伤的案件;运输公司的卡车撞毁公有财产、司机当场死亡且无目击证人的案件;顾客在百货商店乘坐电动扶梯时被电动扶梯割伤的案件等等。[18]
2、适用的条件
关于事实自证法则的运用条件,判例与理论上素有两要件说与三要件说的争论。两要件说认为,能够运用事实自证法则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两项条件:其一,发生事故的物件或者工具在事故发生之前处于或者曾经处于被告的完全的支配或使用之下;其二,依据事故发生的状态,足以认定被告如果尽到通常的注意,事故就不会发生。[19]三要件说则认为,必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件才能适用事实自证法则:首先,损害必须是由处于被告排他性的占有和控制之下的物品或工具的活动所造成的;其次,如果该物品被谨慎的建造、检查或使用则通常是不会导致此种损害的发生的;第三,原告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失。[20]尽管存在争论,但是所有的判例与学说都肯定了在适用事实自证的案件中,原告必须证明以下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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