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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受法律的理性科学化——当代法学家的使命与继受法律的理论化

  (二)萨维尼的外在体系
  由人的意志之力可能作用的客体出发,萨维尼列举了各种可能的法律关系的类型,意思统治有三个客体,一是人格,一是不自由的物(unfreieNatur),一是自由的人或他人(freieWesenoderfremdePersonen),对自身的权利是人天生的原始权利,而在其他客体上的权利则是取得的权利。在与他人的关系上又有两种,即债权与婚姻,婚姻在康德看来是人与物结合的权利(persÊnlich——dinglichesRecht),但萨维尼对此原则上是反对的。
  萨维尼认为婚姻法与债权法相邻,并且与之相反,具有特殊性,但并不能进行恰当的系统化。债权与物权区别的关键点在于,物权客体的非自由之特征,物权是对物的绝对控制,而债权关系则不能被理解为对他人全部整体上的控制,债权关系必须被理解为,另一方的自由不能被毁坏。意思力量向第三人的扩张被萨维尼称为债(Obligation),但这不意味着对他人整体的控制,而是对他人个别行为的控制。一方面,是债权人的意思使个人自由被扩展,另一方面,是债务人的意思,即履行的必要性以及相应的债权人起诉使其自由被限制。在债权与物权特征之上,萨维尼又进一步地进行了抽象,二者都是人的力量或自由、超出其自身生命的自然界限的向外扩张,二者构成了财产(VermÊgen)的法律概念。此概念的抽象是继承法以及概括性继受的基础。财产对萨维尼来讲是一个人扩张性权力的“整体(Totalit¾t)”。在继承法、概括性继受中,萨维尼完成了权利的完整化,这些权利可以超出个人的生命界限而被延展。这样就最终得出了关于人的私权体系:物权、债权、家庭权以及继承权,在这些权利之前设置了一个包含各部分真正共同点的总则,总则中还包括了一些关于人的规定。
  萨维尼外在的体系是学说汇纂法学与自然法体系的混合,笼统地讲,学说汇纂法学体系主要体现在债权法与物权法的分立,债权法与物权法的构建是纯粹理性的,即对规则进行规则化,而民法总论中关于人的规定、家庭法与继承法则是自然法的体现。
  (三)意思理论在民法体系中的贯穿
  如前所述,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了萨维尼的思考出发点。他将法律关系标志为独立的个人意思进行独立统治的领域。法律关系又被化解为法律行为理论,法律行为理论涉及的是所谓的法律事实,在这里是人的自由行为,在行为中人进行他的意思、臆断,该行为中的意思被直接地指向法律关系的产生或消除。
  该事实就是意思表示或者法律行为,它既可以是单方的,也可以是当事人与另一方或多方的意思合致。通过意思表示,人创设了法律关系以及伴随法律关系的主观权利。通过意思表示之力量,个体的意思在其统治领域进行统治。萨维尼将合同理解为一种将多个意思表示合为一个合致的意思表示之约定,通过该合致的意思表示,法律关系被得以确认。多个意思被合成为一个单一的、完整的不可分的意思,这是对合同所有经验式条款的考查后的最高抽象。具体来讲,错误等学说,对于萨维尼来讲是意思是否存在的问题。(动机)错误、欺诈以及强迫只作用于动机,因此意思的存在以及有效性作为独立的事实不会消失,所以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不是无效的。但欺诈、强迫在道德上是可以谴责的,所以是可撤销的,而在内容错误、表示错误上,有效意思表示是不存在的,也不存在一个真正的法律行为,适用的是特殊规则。在这里,萨维尼一直将人的意志作为体系构建的原则。在物权法上也是如此,占有意思的学说为萨维尼所首创,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作用于物,同时,物权行为理论的构建也是意思学说的体现。
  另外,一般债权法也被理解为一种权能,对债务人的意志进行强制,而债权人则被赋予了一个特别的权利以及意志,债处于其意志之中,该意志优先于债务人的意志。这之所以是合理的,是因为其建立在债务人的自由同意的基础之上,所以,真正的债需要法律行为基础。私法的目的是自由,但自由也是有界限的,法律行为是自由的运用,而侵权则是对自由的滥用。最后,继承法中也贯穿着自由意思的理论,其特性在于,权利还有意思的、人的超出其生命界限被拟制地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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