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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研究——兼与无过错责任论者商榷

  “过错推定”,即原告提出证明其所受到的损害是由被告所造成的,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被告负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它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法。法律推定其实就是对证明责任的一种分配,是将民事责任主观要件的举证负担以否定的形式分配给加害人一方,从而避免了受害人因不能证明对方的过错而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形。在客观过错的概念中已经蕴含了过错推定因素,特别是违法推定有过错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法律中是常见的一种过错推定。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84条规定过错侵权行为后,直截了当规定“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者,推定其有过失”。
  可以说,过错推定是对过错责任承担的发展。它在表面上与无过错责任有一定相似之处,但实际上,二者之间存在重要的差别:过错推定承认“无过错即无责任”,因而允许被告人以无过错视为抗辩理由,而无过错责任不考虑过错对责任承担的影响。[25](P87) 在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认定中,存在过错推定的情形。[46] 由于具体的生产制造者往往更加熟悉其技术(或商标、版权作品)的使用,要求其承担无过错的举证责任更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但不会过分提高生产制造者的成本。在上面列举的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中,著作权法52条专利法63条商标法56条有关规定即包含了对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肯定。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在侵权归责问题上实行的是立足于过错责任原则并以一定的过错推定作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方法的归责模式。
  三、结语
  在知识产权侵权归责中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并非一个基于事实的判断,而是一个基于价值的判断,即为了更为合理、更有利于在理论上建立严谨科学的知识产权责任体系,在实务中认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我们应在知识产权侵权中采用何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公共政策在侵权法中的体现,而基于知识产权本身的公共性和政策性,知识产权侵权过错责任原则应当是我们理性的选择。
  
【注释】  典型观点以郑成思教授和吴汉东教授为代表,参看郑成思:《知识产权论》(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第249-323页;吴汉东等:《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2-148页。

参看梁彗星:《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载《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页。

参看张玉敏:《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研究》,《法学论坛》2003年第3期。

参看郑成思:《侵害知识产权的无过错责任》,《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

参看郑成思:《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中国专利与商标》2004年第1期。

郎贵梅:《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和责任确定的制度设计》,《法学论坛》2004年第1期。

参看陈思贤:《知识产权的侵权归责原则》,载唐广良主编:《知识产权研究》(第16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411-416页。

参看我国专利法第57条、商标法52条著作权法46条和第47条关于侵权的规定。

知识产权法规定“权利限制”的内容,以避免将合法使用纳入侵权范畴,这一特点也表明了知识产权法对侵权违法性的否定性评价。无过错归责原则则无从体现这一特点。在司法实践中,鉴别合法使用还是侵权使用的重要标准仍然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如在国外的Welles案件中,法院即主张商标的合理使用排除了侵权责任并且善意是合理使用抗辩的重要因素。参看Welles, 78 F. Supp.2d at 1073-1074。

参看郑成思:《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中国专利与商标》2004年第2期。

参看郑成思:《中国侵权法理论的误区与进步》,《中国专利与商标》2000年第4期。

参看郑成思:《侵害知识产权的无过错责任》,《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

王笑冰:《论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政法论丛》2003年第2期。

郑成思:《民法、民诉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国专利与商标》2001年第2期。

郑成思:《中国侵权法理论的误区与进步》,《中国专利与商标》2000年第4期。

参看姚欢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研究》,《浙江社会科学》2001年第4期

温菲尔德认为,侵权责任是基于违反法律事先确定的义务而产生的,对该义务的违反可以通过提起特定的损害赔偿之诉而得到纠正。参看Winfield, The Province of the Law of Tort, Cambridge, 1931, at 32。

吴汉东:《试论知识产权的“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赔偿请求权》,《法商研究》2001年第5期。

吴汉东:《试论知识产权的“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赔偿请求权》,《法商研究》200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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