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为他人行为承担责任
这种侵权行为的责任就是替代责任。该法典规定了以下种类:(1) 父亲的责任:在未成年子女导致责任时,其父亲承担。对子女行使亲权的母亲,当子女不在其自己家里时对其进行管理的人、子女上学期间的校长或雇主,为其他监护人,应当替代父亲承担责任。(2) 国家责任:文官或者政府雇员的赔偿其过失给他人造成的任何损害,如果是职业过失的时候,则由国家赔偿,但是国家随后可以向该文官或者政府雇员求偿,如果是个人过失时,国家不承担责任。(3) 社团的责任:如果社团的代表人、代理人或者受雇的工人在履行其职责时导致责任,社团依法承担。(4) 雇主的责任:如果雇员之一在履行其职责时导致责任,雇主依法承担。(5) 独立的工人:某人要求他人进行工作,后者在工作时犯有过失或过犯的,如果过犯的行为人不受前者制约,并被认为保持其独立性,则前者不对后者的行为承担责任。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6) 诽谤:报纸的执行编辑、小册子的印刷商或书籍的出版者,依法对某印刷本的作者所犯的诽谤承担责任。
4. 其他侵权行为责任
在该法典的其他部分,还规定了一些侵权行为的种类,有以下几种:(1) 未查明加害人:就是共同危险行为,如果损害是由数人中的某个人造成的,并且不能查明所涉及的哪个人是加害人,法院在衡平需要时,可命令有可能造成损害,并且在其中确定可找到加害人的那一群人共同承担损害。这种规定,并不是完全的共同危险行为规则,差别就在于可以由“确定可找到加害人的那一群人”共同承担责任的做法。这个办法倒可以成为建筑物中的抛掷物造成损害的处理办法。(2) 共同责任:如果数人被要求赔偿同一损害,他们应当共同赔偿。(3) 人身攻击:如果被告强行对原告的人身进行使人不愉快的或令人反感的接触,则法院可以通过补救的途径,命令被告向原告或者原告指定的慈善机构支付公平的赔偿。(4) 非法拘禁:即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5) 诽谤:侮辱或者诽谤原告已犯罪或实施了可依照
刑法惩罚的过犯,或者声称原告无能力从事职业或不诚实地执行此等职业,或者原告是商人,声称原告支付不能,或者声称原告患有传染病,或者声称原告道德低下,都是诽谤行为。(6) 诱拐儿童:如果被告已被刑事法院就诱拐受原告合法看管的儿童做了判处,还可以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7) 猥亵罪:因强奸或者猥亵受刑事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通过补救的途径授予受害人公平的赔偿。也可以对妇女的丈夫、少女的家人赔偿。(8) 对妻子的伤害:某人对他人的妻子的身体造成伤害,致使他的性器官功能退化或与丈夫的性行为不协调,则法院可以通过补救的方式裁决向受害人的丈夫支付公平赔偿。这就是间接妨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
可见,《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关于侵权行为类型化的规定,是极为复杂的。当然,这些关于侵权行为类型的规定,有的是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规定的,因而有些是重合的。但是,其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基本类型还是清楚的。
我认为,《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对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就是将侵权行为一般化和类型化紧密结合的典范,也是中国侵权行为法发展的方向。为什么我对这样一部非洲国家的侵权行为法如此情有独钟,并不是没有道理的。除了我在上面讲的道理之外,还有就是 在这部民法典中,寄托了埃塞俄比亚人民变法图新的良好愿望和法国人对民法典的热情和期望。埃塞俄比亚人民为了变法自强,与外部世界的环境保持步调一致,聘请了世界著名的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为其起草一部最为先进、最为理想的民法典。而法国人对自己的民法典情有独钟,尽管它已经修改得几乎成了一个百衲衣,但是仍然舍不得进行彻底的修订,使之成为一部新的民法典。勒内•达维德把对法国民法典的全部热情都投入到这部非洲国家的民法典中,采纳了法国、瑞士、以色列、葡萄牙、南斯拉夫、英国、希腊、埃及等国民法的优良因素,集各国之精华,创设了这部典型的民法典,使之成为各国民法宝库中的一颗明珠。其中的侵权为法当然也是非常先进的。把这样一部侵权行为法作为我们立法的借鉴,是非常恰当的。这也正是我为什么用了这么多的篇幅介绍《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的内容的缘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