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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行为一般化和类型化及其我国侵权行为法立法模式选择 (下)

  1. 因过犯所生责任
  这种侵权行为就是过错责任原则之下的侵权行为,即传统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中的一般侵权行为,但是在《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中,不能将其称之为一般侵权行为,因为它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是概括的全部侵权行为。因过犯所生责任,可以由故意行为或者纯粹的疏忽构成,可以由行为或者不行为构成。因过犯所生的侵权行为的特别情形,主要是:
  (1) 人身攻击:一个人如果故意违背他人的意愿接触他人的身体,就是过错行为;不论对他人的身体伤害是由于人身接触,还是由于使用有生命或无生命的物件所致,都是过错行为。但仅仅是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威胁,不构成过错。(2) 干涉他人自由:当某人未经正当的法律授权哪怕是在短期内干涉他人的自由,并禁止他人按照其有权做的那样迁徙时,都是过错行为;即使是对原告的人身未造成侵辱,也是过错行为;原告由于受到他不可能不知道的危险的威胁而被迫以特定的方式行为,即为已足。(3) 诽谤:通过其言辞、文字或任何其他方法使另一个生存的人变得可恶、卑鄙或可笑,并使其信用、名誉或前途受到危害的人,是过错行为。(4) 对配偶权的侵辱:明知某女或者某男已结婚的情况下,违背其丈夫或者妻子的意愿引诱该妇女离开其丈夫或者妻子的,无论引诱人是男是女,都是过错行为。(5) 非法侵入:如果无正当的法定授权,违背土地或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或占有人明确表示的意愿,强行侵入他人的土地或房屋,为过错行为。(6) 对财产的侵犯:无正当的法定授权,违背有关财产的合法所有人和占有人明确表示的意愿占有财产,为过错行为。(7) 缔约过失:如果在宣告其订约的意图并诱使他人为与之订约的发生费用后,任意放弃其意思,为过错行为。(8) 无视既有合同的责任(即侵害债权) :任何知道另外两人间存在合同的人,如果与其中一人缔结合同,由此使第一个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为过错行为:除非前一个合同已经违约又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避免。(9) 不公平竞争:通过虚假出版物或以其他有悖于诚信的方法,损害某产品或某企业的信用的,为过错行为。(10) 虚假表示:通过表示或行为或通过不作为,导致第三人或特定第三人相信某种事态,又违反诚信对相信此等事态的真实性的第三人起诉,为过错行为。(11) 某人故意或过失地向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知道接受该信息的人或另一特定的人将依此信息行事并因此遭受损害,或者受到其职业规则的约束,必须提供准确信息,都是过错行为。(12) 扣押财物:某人为了担保对他负欠的债务的偿讨,不必要地在与债额不成比例的范围内扣押其债务人占有的财货的,为过错行为。(13) 执行法院命令:如果该命令未采取规定的形式,或者执行官超越其指示,或者执行这些指示而未适当考虑法律规定,为过错行为。
  2. 过犯阙如的责任
  这种侵权行为就是无过错责任,就是没有过错的侵权行为。该法典规定以下6 种情形为无过错责任:(1) 身体伤害:以其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人,应当承担责任。执行法律的命令,出于正当自卫,完全是受害人过失所致的,不导致责任。在体育活动过程中,对体育活动参加者或在场观众造成伤害,如果不存在任何欺骗行为或者对运动规则的重大违反,不承担责任。(2) 危险活动:通过使用或者储存爆炸性或有毒物质、安装高压输电线路、改变地势,或从事特别危险的工业活动使他人承担不正常风险的人,如果他造成的危险已成为事实,由此引起他人的损害,应当承担责任。不正常风险的设立导致相邻财产价值减少的,风险的制造者不承担责任,但是有过失的除外。(3 ) 因动物产生的责任:动物的所有人对动物所致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即使是动物偶然逃脱其控制,或所致损害是不可预见的,亦得如此;为个人营利目的占有某动物的人,应对在其看管期间的动物所致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看管人即照料或者为任何其他原因租用或者借用动物,或占有动物的人,同此规定。(4) 建筑物责任:对建筑物所致的损害,即使该损害是不可顶见的,建筑物的所有人亦得承担责任。所有人可以向该建筑物的建造人、占据人或对所致损害有过失的人要求赔偿。(5) 机器和机动车辆:机器和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应对机器或车辆所致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该损害是由未经允许操作、发动或驾驶该机器或车辆的人造成的,亦同。如果能够证明该机器或者车辆在造成损害的时候是从他处被盗走的,不承担责任。(6) 制造物:为营利制造商品并向公众销售的人,应对因该商品的正常使用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如果导致损害的缺陷本可通过对商品的通常检验发现,则不导致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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