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等置模式的复杂性突出的表现在前期状况确定和参照标准的选择构建之
中。在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违法诊疗行为和医疗过错认定时[18]40-42,均是以前期状况为基础选择或构建相应的参照标准,然后将不良后果或实际应用的诊疗措施与相应的参照标准进行推理和衡量。前期状况和参照标准虽不属医疗侵权的构成要件,但却制约甚致决定构成要件作用的发挥,其即应被作为鉴定或庭审调查的重点,也需要精心的查阅相关资料细心的予以确定。
3、为了便于进行理论上的分析论证,可以将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诊疗行为与疾病复合作用分别进行论述,但在实际应用中通常需要将三者综合起来进行评价[23]。改进审判方式和提高法官素质是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这其中已包括了医疗侵权裁判中需要解决的诸多问题。但有一点是特别重要的,那就是作为医疗侵权的裁判者应当具备一定程度的临床医学专业水平及裁判经验,不能仅满足于依据一般生活经验和普通的医药卫生常识处理简单的医疗侵权案件,以片面理解的“举证责任倒置”和“法律真实”去解决复杂疑难的医疗侵权问题。就象不熟悉某种运动项目及比赛规则就无法评价运动员的行为及水平一样,没有一定程度的医学专业知识,医疗侵权是否成立的“心证”将会极其困难,这再一次说明法官必须向职业化、精英化、技术化方向发展 [24]。
4、方法是联结理论和实践的桥梁,“几乎法学的每种理论思潮的明确特性都是在解决它所提出的方法论问题以及如何利用它所需要的某些方法”,当代法学方法论的发展趋势之一是借鉴自然科学的方法给自身注入新的活力[25]。借鉴循证医学的方法,完善和改进医疗侵权认定的法律方法,使法律规范与临床诊疗规范形成良性互动实现法对客观规律的遵循,以确认的前期状况为基础促成临床医学个性化诊疗与司法个案公平的相互贯通,等置模式的理念和方式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侵权审判均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注释】 作者为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社会科学系 河北秦皇岛 066000 基金项目:河北省软科学研究指导计划项目《医疗风险与社会保障》的阶段成果,课题编号:044572141 (本研究得到了清华大学法学院与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的2006暑期高校卫生法师资培训班的资助,特此致谢。)
【参考文献】[1] 沈宗灵.法律推理与法律适用[J].法学,1988,26(5):36-38.
[2] 付子堂.法理学进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79-185.
[3] 李晓农,刘群.医疗侵权中的因果关系[J].医学与哲学, 2004,25(1):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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