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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认定的法律方法

  4.1 前期状况的查证
  根据医疗侵权的证明责任分配方式[19],患方负担客观证明责任;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两个要件的主观抽象证明/主张责任由患方负担并始终恒定;医方负担医疗过错、因果关系两个要件的主观抽象证明/主张责任并且也始终恒定;主观具体证明/主张责任在诉讼中随裁判者心证临时形成随时反复转移。经过法庭调查中双方充分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或者是鉴定专家的查证,至案件合议时医疗侵权四个构成要件涉及的各种具体事实可基本查清。在此过程中经法官或鉴定专家的合法指引和依职权的调查,在损害事实出现前的患方疾病状况和健康水平(简称前期状况)也已查明,此种情况多数是病情相对平稳或明显变化的一个阶段(也可能涉及全部诊疗过程),损害事实出现在前期状况之后,可疑违法或存有争议的诊疗行为即在前期状况之后损害结果之前。前期状况的查证至关重要,它是等置模式归类与契合的基准点和起始点。
  4.2 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认定的参照标准
  以前期状况为核心基准,借鉴医患双方提供的医学理论和经验方面的资料,或以这些内容作为辅助指引,从现行诊疗护理规范、医学文献和专著中选择与前期状况密切相关的内容,用以构建认定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的参照标准。医疗侵权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属于法律事实问题,认定时应使其最大限度的接近客观真实,遵循临床医学的客观规律。在选择医学理论和实践内容构建辅助标准时,应将查明的全部相关内容运用于其中,以实现法的客观公正。
  损害结果证明评价参照标准的基本内涵应当是,与前期状况密切相关的医学理论和经验对此种情况发展变化的说明和预测;因果关系证明评价参照标准的基本内涵应当是:对于前期情况在理论和实践上可以采用的相应各种诊疗措施和预期效果的说明与预测。
  4.3比较判定
  对于损害结果的等置认定一般方式为,将案件中前期状况和不良后果与损害结果证明评价参照标准进行比较、推理,以医疗侵权”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衡量,可能出现三种不同情况:一是不良后果是疾病与自然发展变化结果,损害结果被证伪;二是不良后果的出现并非疾病使然,损害结果初步被证明与诊疗行为有关;三是不良后果是否是疾病的自然转归真伪不明。后两种情况应进入具体因果关系的判断。(图4.3.1)
  案件中  前期状况  不良后果     损害结果被证伪
         损害结果? 证明标准 损害结果被证明
  参照标准 前期状况  结果预测     损害结果真伪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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