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置模式中主要是应用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所谓等置是将个案法律事实与法律规则(要件事实)的一种契合。当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则不对称,在通过推理得出结论之前先要对事实与规则进行等置,通过法律事实推理将案件事实一般化使之向规则“提升”,采用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漏洞弥补和法律规范推理等方法将法律规则具体化使之向个案“下延”,并在两者之间来回审视螺旋式向上发展。法律结论形成的关键不在于从大前提到小前提的推论,而在于如何处理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则以获得大小前提,并应用包涵科学可靠性、逻辑合理有效性和经验上可接受性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作出妥当、权威的法律结论,这是法律应用的最困难之处[13]。
等置的性质不是简单的决定、推论,也不是单纯的解释,而是一种积极的建构行为,国内学者对此方面的研究较少,对等置模式知之者更少。国外学者认为等置模式之所以把法律规则与案件事实置于一种对应关系之中,相信它们能够相互归类的根据是,应然与实然在结构上纠缠在一起,实然中包含应然的成分,应然中包含实然的成分,法律规则与案件事实共有一个上位的概念:根本之实然,意指一切为“是”的东西,既“是”事实上,也“是”规则上的东西。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则虽不相同但却相似,即在法之意旨与事情的本性这个具体点上是相似的,存在意义关系的同一性。法律规则属于抽象性、普遍性上定义之应然,案件事实属于具体无定形之实然,通过法律方法丰富法律规则、抽象案件事实之后,归类方为可能,等置模式的司法推理遂得以进行[2]196-227。由于等置模式中的推理多数属于或然性推理,其推理的结论还必须应用法定证明标准进行证明评价,以确保法律结论的妥当性和权威性。
法律适用推理的等置模式与临床医学的循证医学方式十分相似。循证医学强调任何诊疗决策的制定应遵循和应用科学证据,在疾病的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应将个人的临床专业知识与现有最好临床科学研究证据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虑,为每个病员作出最佳的个性化诊疗方案,这是对传统医学模式根据医师经验、直觉进行医疗决策的重大改进[14]。循证医学的实践方法可以相归纳为五个步骤:(1)确定临床实践诊断、治疗和护理的问题;(2)检索有关的医学文献;(3)严格评价文献;(4)应用最佳证据,指导临床决策;(5)总结成功或失败经验,提高临床学术水平和医疗质量[15]。其中(1)相当于裁判中认定案件事实,(2)和(3)相当于法律解释、法律发现和漏洞补充,(4)相当于司法裁判,(5)相当于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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