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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认定的法律方法

  2 医疗侵权案件中“相当因果关系”学说的简化
  大陆法系将因果关系区分为责任构成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因果关系。责任成立因果关系属于构成要件,责任范围因果关系则属于损害赔偿范围的问题,其作用在于合理界定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机能,与过错认定不发生联系[9]391。
  对于责任成立因果关系的判定主要有“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和“法规目的说”,其中以相当因果关系占主流地位。相当因果关系由“条件关系”及“相当性”构成,在适用时先审究条件上因果关系,如为肯定时,再进行第二阶段认定条件的相当性。英美法系对因果关系的认定采取的也是两个阶段思考方法,首先认定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以“But-for”(若无,则不)作为判断标准由陪审团认定,然后再认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direct(直接),proximate(接近)或foreseeable(预见)作为判断标准[10]。
  侵权行为法面对的因果关系十分繁杂,两大法系都先采取经验常识作为首要判断基准,将哲学的因果关系转化为侵权行为法中有限制的因果关系。大陆法系采用的是“条件关系”,英美法系采用的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方法虽然不同但其实质是把现象引起与被引起的问题,限定在局部的因果链范围之内。法仅对具有法律意义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整,并不对全部社会生活中各种因果关系进行规范,所以两大法系都采用法的价值取向第二次判定因果关系是否成立。大陆法系采用的是“相当性”,英美法系采用的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二者解决的共同命题是,某一因果关系有无必要由法律予以规范,当确需法律预以规范时则还应当符合法定的证明标准的要求。尽管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涉及社会生活诸多方面,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因果关系的判断方法,但这些方法实质是证明标准的具体应用,突出的表现为将盖然性的内涵因素分解适用,其最终的判定仍然是盖然性的评估[11]。
  对于医疗侵权中的因果关系来讲,损害事实出现在诊疗过程当中,不但范围明确,而且法律对生命健康权益的保护也无需在个案中临时思考确定,所以侵权行为法复杂的因果关系学说在此变成了一个相对简单的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法律事实的问题:诊疗行为是否造成了损害结果,如果造成了损害具有何种参与程度。
  3 医疗侵权案件中法律适用推理的等置模式
  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法律适用推理(又称司法推理)包括推论模式和等置模式两种。推论模式中主要应用的是演绎推理的“司法三段论”,其大前提是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则,小前提是审理中通过当事人自认、法官的司法认知和法律推定所确认的案件实事,连接大小前提推导出法律结论。此种模式注重思维形式,优点是结果具有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应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对其意义不大,但它的应用范围十分有限[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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