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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有“陪”审制度吗?——“Jury”的确切含义与翻译探究

  结论:职业法官与“Jury”两者在法庭扮演的角色最大差别在于,前者更像一个主持人,其主导审理的顺利进行,虽然也有事实认定的权利,但仍然是程序性的实施仍定,即如果不由熟知法律规定的法官进行前提性认定,“Jury”审判将无法进行。后者“Jury”则是法庭的主角,在法官为其扫清一切程序性障碍后,独立进行真正的事实认定,决定是否有罪的刑事问题或者是否需要赔偿的民事问题。
  其次,包含多人的“Jury”如何得出一个裁决(verdict),该裁决以什么形式表现,与“法庭判决”(Judgment)什么关系?第一个问题答案是,“Jury”的决定是退庭讨论后集体作出。《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1938年生效,2003年修订版,下同)第48条规定“Jury”裁决的做出除非当事人另有协定,必须是一致同意的(unanimous),并且这个裁决应当保证是不少于6人的“Jury”做出。[vii]刑事案件中,根据《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31条(a)项规定“陪审团裁决必须一致通过。”(b)项规定了多名被告的情形,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被告,可以被再次审判。(d)项规定了“陪审团表决”制度,即在“陪审团”的裁决被宣告并在被记录之前,应当事人请求或法庭自己提议,“陪审团”应进行表决。如果此轮投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陪审团”可能被要求退庭进一步评议或可能被解散。
  第二个问题,案件并不随陪审团作出裁决而结束,按照《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8条的规定,案件中的陪审团裁决应当引入到被称作判决的文件之中(Entry of Judgment)[5]。在本质上,判决是法院的最终命令,它明确宣布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判决书的具体形式可参见下面的图片(图中“民事诉讼传票”英文原文是“JUDGMENT IN A CIVIL CASE”[viii]显然是翻译有误)。
  注:图片资料来源于《美国联邦司法中心法院工作人员培训教程(第三单元):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流程》[ix]
  结论:第一,“Jury”的裁决首先是由“Juror”退庭后商议的一致结果,不受法官等任何人的干涉。第二,虽然“Jury”最后形成的裁决不能算是终结整个案件审理程序,还得依靠法院的判决形式予以发布,但从上图可以看出,法院的判决仅仅是形式意义的,其实质效果的仍然是“Jury”的裁决。
  5、第六修正案中,“公正(impartial)”的“陪审团”是什么含义,如何体现?
  联邦宪法第六修正案英文原文:“In all criminal prosecutions, the accused shall enjoy the right to a speedy and public trial, by an impartial jury of the State and district wherein the crime shall have been committed……”此处对“Jury”的修饰语只有一个“impartial”,即不偏不倚、公正的意思,如何体现公正,主要表现在“Juror”的遴选等程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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