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修正案“在习惯法的诉讼中,其争执价额超过二十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合众国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习惯法规则,不得重新审查……”[v]
以上是美国联邦
宪法及其修正案中涉及“陪审”(Jury)条款的文本[2],美国的“陪审”制度是司法制度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通过对该文本的规范性研究,有助于正确了解和认识“Jury”的确切含义,以确证“Jury”究竟是怎样的一种审判。
1、
宪法第
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六修正案、第七修正案中规定的“Jury”的审判权(trial)是什么含义?
联邦
宪法第
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英文原文是:“The Trial of all Crimes, except in Cases of Impeachment, shall be by Jury; and such Trial shall be held in the State where the said Crimes shall have been committed……”前半句意思直译即为:所有犯罪的审判(trial),除弹劾案,应由“Jury”审判(trial)。显然“审判(Trial)”的具体含义是解读此条款,进而认识和理解“Jury”在法庭上究竟是何角色的关键。
首先,“Trial”的对象是什么?也即“Trial”的内容是什么?“Jury”的职责为事实审(认定事实),法官负责法律审(适用法律),这是学界的一般共识。但如此简单的表述不利于我们对“Jury”的正确认识和定位,也容易产生“陪着审”的误解。[3]事实上,在由“Jury”审理的诉讼中,“Jury”与法官的确各有分工,但不是简单而绝对的事实审与法律审之分。在法院决定由“Jury”审理案件时,一般原则为事实问题的审理由“Jury”负责。“事实(fact)”是作为一个法律术语而存在的。所谓的事实问题,其实是法律事实问题,更确切讲是在法律予以认可的前提下,能被用作证明实际发生或存在的事件或情况。而法律上的另一个术语“证据”则是案件审理的关键,应该说审理“证据”即为“事实审”。是不是所有证据的审理都由“Jury”来认定以做出事实裁定呢?“在英美法系,通常情形是,证据能力是通过法官的‘能力’和‘资格’……而证据力则是通过陪审团的‘力度’。”因此,法官和“Jury”都认定事实(证据),前者判断是否能作为证据,后者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度。“有关证人是否适格、拒绝证言权是否存在、证据是否被容许等问题”[vi]即为法官承担的认定事实,但也有例外,如果是“附条件的关联性”事实,其证据能力由“Jury”来认定。[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