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美国有“陪”审制度吗?——“Jury”的确切含义与翻译探究

  一、现代“Jury”制度之历史渊源
  首先对“Jury”进行历史解读,以把握其原始形态和含义。根据《牛津法律大辞典》对“Jury”词条的详细描述可知,现代“Jury”制度是在英国演化而成的。“当时在诺曼底的地方法庭有宣誓证人询问制度,陪审团的雏形很可能是在引进了这种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但这种询问(Inquisition)制度却并非本土产物,是从法兰克引进而来。法兰克的一些封建君主为巩固王权,运用一种调查(inquest)程序,召集若干熟悉相关情况的当地人,通过宣誓确认有关的古代王权。开始宣誓询问制度只是用于非司法程序上,比如行政官吏向其询问土地占有以及财产等经济或其他方面的问题。后来则“被用于需要查明的严格的司法问题中,这些问题在一些控告证明人宣誓的基础上通过认可加以确认。”按照《克拉伦登法》(1166年),由陪审团宣誓确认的原则被扩大到刑事案件中,该法规定,“由郡的每个百户邑中选出的12名法律人员,同来自镇的4名非法律人员一起,应通过宣誓出席每个郡法院,对所谓犯罪进行控告。”之后,“1194年,查理一世发布了《巡回法庭章程》作为巡回审判的规则。这就对直接控告的陪审人员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并把它吸收到已在使用的推荐大巡回法庭确认者的制度中去。这就是大陪审团的由来。”[i]
  “大陪审团”主要负责了“控告”犯罪,最后的审判是“根据他人的保证而宣告被告无罪及神裁法”,这样的做法在“13世纪早期是不能让人信服的。寻找一个新的定罪方法的需要导致了小陪审团的出现。”[ii]1215年当时的英诺森教皇在第四次拉特兰宗教大会上,正式禁止神职人员参与有关神明裁判的仪式。[iii]“1352年,爱德华三世下令禁止起诉陪审团参与审判,要求另设一个12人的陪审团进行实体审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小陪审团’。”[iv]
  至此,现代意义上的“Jury”制度便成形。“大陪审团”主要指“起诉陪审团”负责起诉[1],决定是否对犯罪提起控诉;“小陪审团”负责审理,决定被告是否有罪等。
  二、“Jury”含义的实证分析——以美国联邦宪法为例
  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三条第二款第三项:“除弹劾案外,一切犯罪由陪审团审判;此种审判应在犯罪发生的州内举行……”
  第六修正案“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