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股东违法出资和恶意投资行为的处理
修订前的《
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其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实践中,如果这类被执行人将超过其净资产50%的资产投入其他企业而使自身无法清偿债务的,法院一般都依照
公司法的规定确认该投资行为无效,由有限责任公司以被执行人投资的超过其净资产50%部分的财产来承担民事责任。但修订后的
公司法删除了该款规定,因此,执行中必须依照修订后的《
公司法》操作,不能再以上述规定为由强制执行。
当然,如果能够证明该公司是借投资来逃避债务,即以投资这种合法形式来掩盖其逃避所欠债务的目的,这是被执行人对法律保护投资权的滥用。实践中,只要出现这种规避法律的情形,法院就应当确认这种投资无效,并追回其对外投资用以偿还所欠债务。
(二)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的强制执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国外早已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但在2006年之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仅仅是作为一种理论的探讨被时有提及。2005年10月27日新《
公司法》正式通过,首次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独立的公司类型在法律上作出了明确规定,使其由一种单纯的理论形态最终进入了法律的视野。而随着新《
公司法》的正式施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将从法律的规定变成市场经济中现实的组织形态,实实在在的进入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因此,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执行将成为执行工作不得不面临的新课题。
笔者认为,对被执行人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权或投资权益可以执行,具体的措施可以参照对独资企业中股权或投资权益执行的相关规定。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权益相当于100%的股权。操作时可以根据执行标的的数额,执行其相应比例的权益。执行的结果,可能导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人的变更,也可能因此成为合资企业或一般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