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的处分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处分应该相同。但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社会公众股(俗称流通股)在处分方式上和其他股票的处分有着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是由流通股的可流通性、可变现性所决定的。法院在处分这类股票时,只要委托相关证券公司随行就市抛售所扣押的股票即可。[14]采取上述方式转让,无需对转让股份的价格进行专门的评估。
3、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股权的转让
根据《执行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收益或股权予以转让。需要注意的是,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对投资收益或股权进行转让时,“其他投资者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15]
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过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批准,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但此时应保护其他投资者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4、对被执行人在独资企业中股权的转让
根据《执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实践中 ,如果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企业中的投资权益的价值大于应当执行的债权及执行费用数额的,执行时可以将该投资权益划分出份额,将其中部分份额予以转让。而申请执行人享有被执行人的独资公司部分或全部投资权益后,独资公司的经营行为仍受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公司债权人利益亦受到法律保护。公司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公司的具体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只享有对该公司的投资权益。
四、《
公司法》修订对股权强制执行的影响及应对
2006年1月1日,修订后的《
公司法》正式施行。新《
公司法》与之前相比有较大变动,其中部分还涉及到对股权的执行,有些内容甚至是以前法律没有规定的,这必然会给执行工作提出新的挑战。对此必须予以重视,积极学习相关知识,深刻把握法律变动背后的理论依据和立法宗旨,以此指导执行工作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