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商业方法专利的扩张,为了使其不至于对现存专利制度建立的平衡机制构成威胁,关键之处仍在于根据本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确定适用的条件和范围。美国商业方法专利近些年出现的一些问题,在本质上仍然是没有找到协调相互冲突的利益各方的最佳平衡点。例如,商业方法专利标准过于宽松使很多不具备专利性的商业方法都获得了专利,导致了对商业方法拥有者权利的不适当保护。
就我国来说,原则上讲,面对新技术和市场经济发展出现新的事物,
专利法应以一种开放和包容的精神去对待。新事物的出现,有可能打破
专利法原有的利益平衡格局而需要在新的起点上建立平衡。但是,就商业方法专利来说,我国《
专利法》暂不加以引进是值得考虑的。根据我国《
专利法》的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可专利范围。从理论上说,商业方法能否获得专利权的保护首先需要突破它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观念。但现实中的以下几个因素决定了承认商业方法专利应慎重:一是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商业方法专利的授予对外国人更有利,因为我国在市场经济发育和商业管理模式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二是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没有纳入《知识产权协定》等国际公约的要求,不确立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制度与国际义务并不违背。当然,随着条件的成熟,未来仍有可能考虑建立我国的商业方法专利制度。
3.专利从非标准领域向标准领域扩张
标准与专利的捆绑意味着技术规范受到了专利的保护,专利从非标准领域向标准领域扩张,从而可以形成自我保护优势和市场开拓优势。当标准与专利捆绑后,标准的普及对于专利权人具有重大的经济价值,因为采用标准必然涉及到对该专利的使用,而使用专利是要支付使用费用的。拥有核心专利技术的企业将专利技术纳入技术标准,可以专利技术的专有性阻止他人使用技术标准,当用户不得不使用该标准时,标准的制定者和拥有者就可以针对专利技术的使用收取使用费。而且,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的所有者还可以凭借对专利技术的垄断获得市场竞争优势,如控制专利许可证的发放,阻止竞争对手的市场进入。这样就使和标准捆绑在一起的专利具有了战略价值,而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专利许可收费问题。如果将专利渗透到国际标准中,专利的经济价值会更大。由于发达国家在技术上占有优势,目前的很多国际技术标准是由发达国家标准或者由发达国家的大企业转化而来的。在国际技术标准体系中,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占主导地位。
专利技术标准的实质是,在专利技术保护的基础之上对标准技术的系统化和整体化的确认。专利技术标准的产生需要一些前期性工作,而其中的核心是专利确权。基本的模式是:首先是通过技术研究、开发产生相关技术,接着是将相关技术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然后是确立自身的技术规范、将专利技术纳入技术规范,形成行业技术标准并进行推广。从国外经验看,在技术研究、开发阶段融入专利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是形成技术标准的基础。也就是说,在建立标准的初期即有专利战略管理的介入。在这一阶段,把握技术标准的动态和行业发展的趋向,可以使技术研究、开发的路径与技术标准的发展走向一致。在自身技术标准的基础之上,推广成为行业技术标准、在技术标准化阶段将专利技术融入到标准中,并在建构技术标准的同时建构专利许可框架,是实施专利技术标准化战略的关键性的一步。下一步则是在技术标准建立后的全球专利技术许可实施。这表明技术标准与专利技术的捆绑建构专利技术标准化战略,是标准战略和专利战略的巧妙结合。这种结合充分地发挥了专利技术和标准化工作的特点,使专利许可战略建立在技术标准之上,最大限度地发挥了专利的垄断效用。技术标准的产生、发展与专利技术还存在着一种互动关系,这就是技术标准随着技术的进步而被不断提高,技术进步通常是以专利技术的形式体现的,因为专利技术包含了技术含量高的新技术。
与技术标准的产生形式相对应,一般地说,专利技术标准化有两种产生途径:一是将企业的技术标准转化为法定的正式标准,通过正式的途径推广使用;二是通过不断的市场开拓,扩大自己的产品和相关技术的市场容量,直至占领主要市场,从而使自己的技术标准成为事实标准。这两种标准都建立在市场扩张策略的基础之上。原因在于,无论是法定技术标准还是事实技术标准,技术标准战略的最终目的是占领市场,这就离不开市场的有力支持。无论是企业法定标准还是事实标准,目的都是为了使自己的技术标准在市场中取得支配地位,让别人去跟随和实施。企业这种通过技术标准对市场的垄断,其实质是凭借专利技术的垄断性。
从技术标准特别是法定技术标准的本来目的看,它作为某一技术领域共同遵守的准则,需要公众的广泛采用。因此,技术标准的制定避开专利权保护范围应是一种重要的选择策略。但问题是,有些专利的保护范围很宽,技术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很难绕过这些专利,特别是对一些基本专利来说更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技术标准的开放性与专利技术的私有性间的矛盾出现了。虽然在公开性这一点上,标准和专利具有相同的特性,但标准的公开涉及的是普遍的,专利的公开则是作为专利权人获得垄断权的代价形式出现的,专利的使用需要获得许可。从法理上说,解决机制应当是找到在标准的通用性和专利的垄断性之间的恰当平衡点。在实践中,标准和专利这种矛盾的解决仍然只能是通过专利权人收取合理的专利许可费用加以实现。也正是由于当标准的所有者和专利权人是同一主体时,标准的制定者可以借专利技术达到控制市场的目的。